在唐山丰润区准备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里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设备,咨询时宜把问题拆成三层:设备以及设备带来的经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没有书面财产约定、协议不成时法院按什么原则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带着设备清单、购置与付款凭证、经营与登记材料去咨询,比只问“能分多少”更容易得到可执行的方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先就材料范围和咨询目标做一次沟通,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对评估事项。
一、先判断设备落在哪一类财产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对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设备,需要核对的是“取得时间”和“取得来源”两个事实:设备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生产经营收益购置或更新;设备带来的经营收益是否在婚内形成。这两项事实清楚,才能谈得上落入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范围。
同时要注意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举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设备如果是用一方婚前财产购置,或者有赠与合同、遗嘱明确只归一方,财产性质的判断就要按该条核对。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书面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咨询时把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原件(或签署时的文本)带上,说明签署时间、是否明确提到经营设备与经营收益,直接影响到后续分割按约定走还是按法定财产制走。
营业执照登记在谁名下,属于需要核对的事实之一。资料未就登记名义与权属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因此建议把登记信息、出资来源、购置时间放在一起核对,由律师结合上述条文判断,而不宜仅凭执照名字下结论。
二、协议处理与判决分割的先后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上版本)
这一条给出的路径是: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落到个体工商户设备上,协议阶段可以谈的通常包括设备归谁继续用于经营、由取得设备一方向另一方补偿、设备变卖后价款如何分配、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与用工安排如何衔接。协议内容需要具体到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存放地点和补偿方式,避免只写“设备归一方”而留下执行争议。
协议不成进入判决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这是判决原则,不预设任何一方的结果,咨询时不宜把它理解为固定比例或必然归属。
三、咨询前建议整理的四组材料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用于让咨询围绕同一事实展开,不属于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 材料组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的提示 |
|---|---|---|
| 设备清单与现状 |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时间、存放地点、目前是否在用、是否已出售或报废 | 可按生产设备、工具器具、运输工具分别列,附铭牌编号与现场照片,便于与后续评估口径对应 |
| 购置与付款凭证 | 设备是否在婚内取得、资金来源是经营收益还是婚前财产 | 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记录放在同一行对照,注明付款人与付款时间 |
| 经营与登记材料 | 经营期间、经营规模、设备与经营活动的对应关系 | 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纳税记录、用工与社保记录可以相互印证 |
| 财产约定与债务材料 | 有无书面财产约定;经营中是否有对外负债 | 协议原件或签署文本单独归档;经营借款、供货欠款凭证一并整理,供律师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核对债务性质 |
整理时建议对同一事项保持主体、期间、金额三者的对应:例如一台设备的购置发票日期、付款流水日期与入账记录日期不一致时,先标明差异,不自行取舍,把差异留给咨询环节解释。
四、评估与费用:哪些能在咨询中说清,哪些需要另行核实
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设备的评估,本次资料未包含评估机构如何选任、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重置成本法与成新率如何适用、评估费用由谁负担等具体规则,这些内容需要在咨询中向承办律师或受理法院核实,本文不给出结论。可以确定的框架是:设备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时,价值认定服务于“协议折价”或“判决分割”的需要,评估只是确定价值的一种方式,是否启动、何时启动、由谁申请,都要结合案件进程判断。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服务范围(例如是否包含设备清点、与评估机构对接、协议起草)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由相应机构收取。本文资料未提供唐山丰润区或任何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和金额,因此不作报价,也不作费用高低的比较。咨询时可以把“需要哪些工作、由谁完成、费用如何计算、何时支付”逐项问清,并落到书面约定里。
五、设备已出售、转移或去向不明时的核对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上版本)
适用这一条需要有事实材料支撑,例如设备出售合同、转让记录、收款流水、物流或搬运记录、现场照片时间对比等。仅凭“设备不见了”的怀疑,难以直接对应条文中的行为类型。咨询时可以把设备减少的时间段、经手人、有无书面说明整理清楚,由律师判断现有材料能否支撑相应主张。该条的法律后果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属于法院裁量范围,不宜提前当作确定结果。
咨询时可以把这些问题带到桌面上
设备是婚内以经营收益购置,还是用婚前财产购置;有无书面财产约定、约定是否指向经营设备;设备现在是否还在经营场所、由谁实际控制;双方对设备归属与补偿是否已有初步方案;是否需要启动评估、评估范围包含哪些设备;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如何书面约定。这些问题对应的是不同条文与不同材料,逐项问清比笼统询问“能分多少”更有效率。
如果对设备范围、购置凭证或经营期间的认定仍有缺口,可以先按上述四组材料做一次自查,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能核对到哪一步、还需要补充什么、评估与费用如何安排做进一步确认。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