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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如何选择律师:围绕解除通知、规章制度依据与送达证据考察代理思路

在天津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纠纷,选择律师的实用标准,是看其能否围绕“谁作出解除、依据哪项规则、通知何时到达”建立可核对的代理思路,并在首次咨询中把程序阶段、当事人角色和拟证明事实问清。

在天津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纠纷,选择律师的实用标准,是看其能否围绕“谁作出解除、依据哪项规则、通知何时到达”建立可核对的代理思路,并在首次咨询中把程序阶段、当事人角色和拟证明事实问清。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一方的关注点不同,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通知主体和依据也不同;咨询前可先整理解除通知、规章制度文本、送达载体和工资社保记录,再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拨打4009003957做初步材料梳理。天津是本题的咨询情境,具体受理安排、地方裁审口径和拟承办人员情况仍需向律所及受理机构另行核对。

一、先区分解除类型,再判断通知与制度依据是否对应

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其先回答一个基础问题:本案的解除由谁作出,援引的是哪一类依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的适用情形和通知要求不同,代理思路也应分别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

该条使用的是“可以解除”,并以劳动者存在所列情形为前提。涉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制度文本存在、行为落入条款、达到“严重”程度属于不同事实层次。本次资料未包含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公示告知及“严重”认定的专门条文,相关合法性、可适用性需要另行核对;不能仅凭一份员工手册或签收记录直接得出解除合法的结论。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

第四十条把“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列为解除前的选择,并以三项法定情形之一为前提。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分别核对:解除理由是否对应三项情形之一;单位选择的是提前书面通知还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书面通知是否到达劳动者本人;通知日期与解除日期、工资截止日期是否衔接。第三十九条场景下,本次条文未对通知形式作同样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细化,不能把第四十条的书面通知要求直接套到所有解除类型;通知原件和送达事实仍属于需要核对的对象。

二、解除通知重点看主体、理由、日期和前后一致性

解除通知是代理思路的起点。建议从通知原件入手,核对落款单位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一致,盖章或签署人是否具有代表权限,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解除生效日期和引用的制度条款是否完整。通知只有复印件时,还应核对原件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链条。

同一事项要作纵向比对:解除通知中的理由,与后续解除证明、工会通知、仲裁答辩、工资停发和社保减员记录是否指向同一事实和同一期间。不同文书形成于不同程序阶段,日期和表述存在差异本身需要解释,不能仅凭差异预设某一方违法;律师的作用是把差异放回时间轴,判断哪些属于笔误、补充说明,哪些会影响解除依据的成立。

选择律师时可以询问:您会先列“解除事由发生—调查或申辩—制度依据—解除决定—通知发出—通知到达—工资截止—社保减员”的时间轴吗?这一整理属于建议方法,不是法定顺序,但能帮助当事人看清通知与制度依据、送达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规章制度依据要分“文本、适用、严重程度、告知”四层核对

以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为依据时,规章制度是核心材料,但审查不能停在“制度里写了可以解除”。可以按四个层次整理:

第一层是制度文本。核对制度名称、版本、生效日期、制定主体,以及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是哪一版本。第二层是条款适用。核对被指行为是否落入具体条款,条款表述是否明确,是否把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混在一起。第三层是严重程度。核对行为造成的后果、持续期间、是否经过提醒或整改、同类行为此前如何处理。第四层是告知与适用对象。核对劳动者是否见过该制度、是否签收、是否参加培训,制度是否适用于其岗位。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和公示告知的专门条文,因此上述事项属于事实核对建议,不能替代对制度合法性、有效性的法律判断。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把“制度存在”与“制度可以作为本案解除依据”分开,是否要求提供制度原件、员工签收、培训记录、违纪事实材料、调查笔录、申辩记录和同类处理材料。材料清单的作用是说明每份材料能核对什么,不等于每一项都是法定必交材料。

四、送达证据围绕“到达本人”和“载体同一性”展开

送达证据用于证明解除通知在何时到达何人。本次条文没有规定解除通知的具体送达方式,不能笼统写成必须采用某一种方式。建议按同一维度核对不同载体:

送达载体 优先核对 能说明的问题
直接签收 签收单原件、签收日期、签收人身份及与劳动者的关系 通知是否交付、由谁接收
邮寄 面单原件、内件品名、邮件轨迹、签收人或退回记录 寄出内容与签收时间能否对应
电子邮件 发件邮箱归属、收件地址确认、原始邮件头、完整正文 通知是否进入劳动者可控邮箱
微信、短信 号码归属、原始载体、完整对话、文件发送记录 通知文本与接收主体是否同一
公告或其他方式 发布载体、发布时间、适用范围及适用前提 在无法直接送达时能否形成到达证明

比较时抓住三点:通知文本与送达载体是否同一,例如邮寄面单内件品名能否对应解除通知;收件主体与劳动者是否同一,例如邮箱、手机号是否在劳动合同或确认文件中出现;到达时间与解除日期是否衔接。截图、复印签收表、仅有单位单方制作的记录,通常需要回到原始载体核对。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要求原始载体和完整链条,而不是只凭一张截图判断送达完成。

五、工会程序与委托范围要在咨询时问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

该条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场景,要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规定工会提出意见后的处理与书面反馈。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把“通知工会”和“通知劳动者”分开列证据,核对工会通知的时间、对象、理由,以及工会意见和处理结果是否留有书面材料。本次资料未直接规定未履行该程序的法律后果,是否影响解除评价需结合其他依据另行核对,不能由本条直接推导解除当然无效。

咨询时还可以把拟议委托范围写清:是仅做材料梳理和风险分析,还是包括文书起草、仲裁代理或后续诉讼代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如何区分,具体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无法据此判断某一报价高低,也不宜仅凭口头承诺决定委托。

围绕天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选择律师时可把“解除通知的主体与理由是否对应”“规章制度依据能否落到具体条款和严重程度”“送达证据能否证明到达本人”作为三次追问,再结合程序阶段和委托范围作决定。如尚需核对通知原件、制度版本、工会材料和送达原始载体,可整理材料目录后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拟议委托事项进一步沟通;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应优先使用公安机关、急救等公共渠道,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劳动者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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