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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试用期纠纷咨询律师前应梳理哪些用工事实

在天津就试用期纠纷咨询律师之前,建议先把六类用工事实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份简要清单:用工起始日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试用期条款本身,包括约定期限、约定次数、是否包含在合同期限内、是否存在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记录;录用条件与考核过程;解除或离职由谁提出,理由如何表达;以及通知送达与工作交接凭证。

在天津就试用期纠纷咨询律师之前,建议先把六类用工事实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份简要清单:用工起始日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试用期条款本身,包括约定期限、约定次数、是否包含在合同期限内、是否存在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记录;录用条件与考核过程;解除或离职由谁提出,理由如何表达;以及通知送达与工作交接凭证。之所以先做这一步,是因为这些问题分别落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上:试用期约定本身是否合法、工资是否低于法定下限、解除时用人单位是否说明了理由,分别对应不同的规则,混在一起叙述容易漏掉关键时间节点。带着按时间排列的原件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会更有针对性。

一、先确定用工起点和书面合同的时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实践中的建议是,把下面几个日期分别写清楚:实际到岗日、入职登记或报到记录上的日期、书面合同签署日、合同期限的起止日、首次工资发放日、社保开始缴纳的月份。这些日期不必然一致,也不必然互相矛盾,但需要逐一标明来源。之所以先确定这条时间线,是因为试用期从哪一天起算、对应哪个合同期限档次,都要以用工和合同期限为基础,后续讨论工资和解除才有参照点。

二、逐项对照试用期约定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照这条规定,建议核对四个点:一是试用期长度与合同期限是否落在对应档次内;二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第二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包括续订合同、调整岗位后重新约定;三是合同类型是否属于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四是合同文本是否只写了试用期而没有写合同期限。需要提示的是,以上是判断“约定是否成立、是否超期”的基础材料,不能替代对具体条款的整体审查。

三、核对试用期工资与发放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有两个条件同时成立: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建议准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单位岗位工资制度或同岗位工资表(如有)、每月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核对时把“约定数额”“实发数额”“计算基数”分开记录,注明月份和发放主体。天津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咨询时可请律师一并核对当地公布口径。

四、梳理解除或离职环节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援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内容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要另行核对完整文本。

需要整理的事实包括:解除由谁提出、以什么理由提出、是否出具书面通知、理由是否以书面或可留存的方式说明、通知的送达时间与方式、当日工资结算情况、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微信、邮件、录音等沟通记录。另一条路径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主动离职是两种不同情形,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说明重点也不同,建议在清单中分开列出。

五、材料与核对对象对照

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劳动合同及续订、变更协议 试用期约定、合同期限档次、约定次数
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岗位说明书 录用条件是否书面化、考核标准来源
考核表、转正审批、绩效沟通记录 试用期考核过程与结果的形成时间
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 工资标准、实发数额、工作时间
解除通知、微信或邮件记录、送达凭证 解除主体、理由、时间与送达方式
社保缴费记录、工牌、门禁记录、交接单 用工起始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整理时建议对同一事项标注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复印件与原件分开存放;有争议的日期单独列一页,注明各份材料上的记载差异及出处。

六、咨询表达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按“时间—事实—材料—诉求”四段写一页纸,先讲时间线,再讲争议点,最后说明希望了解的问题。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咨询与委托的具体范围、计费方式,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不宜以口头概数作为判断依据;天津市的具体收费口径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另行核实。

天津的试用期纠纷往往卡在日期和文本细节上:一份合同期限、一条考核记录、一次解除理由的说明方式,都可能改变问题的讨论方向。把上述材料按时间整理好,再就其中尚需核对的条文适用与当地口径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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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试用期纠纷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