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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肇事逃逸维权律师咨询:找不到肇事车如何走保险

在天津遇到肇事逃逸、肇事车辆一时找不到,保险这条线要按“车辆是否查明、是否参加强制保险、费用属于哪一类”分开处理。已经查明肇事机动车、该车又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不明、该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

在天津遇到肇事逃逸、肇事车辆一时找不到,保险这条线要按“车辆是否查明、是否参加强制保险、费用属于哪一类”分开处理。已经查明肇事机动车、该车又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不明、该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与此同时,受害方可以向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这两类文书是向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说明事故经过时常用的基础材料。整理报警记录、就诊票据和交警文书的过程中,如果分不清现有材料对应哪一种情形,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按材料逐项核对。

一、先分清“车辆已查明”与“机动车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包含两层安排,适用条件不同。

第一层针对“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形。驾驶人在事故后逃逸,强制保险仍然按照条文表述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方需要核对的是肇事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承保公司等 information,使理赔申请能够对应到具体保单。

第二层针对三种并列情形: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出现其中任一情形,并且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文同时明确,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意味着垫付与最终赔偿责任并不重合,肇事者被查获后仍可能被追偿。

需要留意的是,该条列明救助基金垫付的是“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医疗费中的抢救部分、丧葬费用可以据此核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等项目,该条没有逐项列明,处理时需结合其他依据另行核对,不宜把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直接等同于全部损失。

二、交警文书:认定书与事故证明的适用条件

找不到肇事车时,受害方常遇到“没有认定书,保险怎么报”的问题。程序规定对两种文书分别作了安排。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适用这条要注意几个条件:案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且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交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并送达。“十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申请之后,建议保留书面申请副本和送达凭证,便于核对起算时间和后续进度。

责任如何确定,依据是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逃逸情形下原则上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在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减轻;逃逸方同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责任比例直接影响保险赔付和后续主张,核对时要把事故经过、现场证据和逃逸情节放在一起看。

如果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则适用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与事故认定书是两种文书,前者侧重记载调查得到的事实,后者包含责任确定。拿到哪一种,取决于案件调查状态,不宜混用。

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案件侦破后,此前按第六十六条制作的认定书会被重新制作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受害方需要以最新文书为准核对责任和赔付。

三、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把“找不到车”这一事实落到具体材料上,建议按同一事故、同一时间线归组,不要求一次性备齐。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对应的问题
报警记录、接报案回执 报警时间、地点、警情编号 与后续文书载明的时间、地点是否一致
书面申请及送达凭证 申请日期、接收单位 对应第六十六条“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的起算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文书类型、载明的事实、责任内容 区分案件是否侦破、是否已确定责任
肇事车辆及保险信息 车牌号、车架号、承保公司 判断是否属于“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
急诊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 抢救时间、费用金额、费用性质 对应“抢救费用”及是否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丧葬费用凭证 费用项目与人身伤亡的关联 对应“丧葬等费用”的核对
费用分类记录 强制保险限额内、超过限额部分、拟申请垫付部分 避免不同渠道重复主张同一笔费用

整理时,建议把事故时间线、交警文书、医疗票据、车辆信息放在同一份目录下,按“事故—报警—就诊—申请—文书—费用”的顺序编号。这样在与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沟通时,能够说明每一笔费用对应哪一段事实。

四、费用边界与委托准备

这类事项涉及的钱款至少有三类,性质不同,不宜混在一起谈。

第一类是保险赔付。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具体限额和赔付项目以保单和现行规定为准。第二类是救助基金垫付。按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垫付范围是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垫付后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垫付并不免除肇事者的赔偿责任。第三类是律师服务费,以及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需要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二者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没有救助基金申请材料清单和具体办理窗口信息,因此无法给出具体金额或地方流程。需要核对时,可以向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向律所确认服务项目与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书面申请代拟、事故认定书与事故证明核对、保险与救助基金沟通材料整理、后续追偿线索梳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五、三个容易混淆的点

其一,逃逸情形下交强险的赔付规则由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直接规定,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方不必因为驾驶人逃逸而放弃向承保公司核对保单。

其二,事故认定书并非唯一可用的文书。案件尚未侦破时,可以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两种文书对应不同调查状态,拿到后先看文书名称和载明内容。

其三,救助基金垫付与保险赔付是两条不同的渠道。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限额时,救助基金介入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并保留追偿权。申请前先核对费用是否属于该范围,避免把其他赔偿项目一并列入。

天津地区的具体办理窗口、申请表格和材料份数,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以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告知为准。案件材料、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医疗票据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逐项核对;委托范围、律师服务费计费方式也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有上述核对需求,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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