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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邯郸讨薪律师费用咨询:欠条与工资表金额不一致,计费基础先核对哪份凭据?

在邯郸咨询讨薪案件的律师费时,如果手里的欠条与工资表金额不一致,计费基础应当先核对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中约定的计费方式与计费基数;书面约定不明确时,再就欠条和工资表分别核对出具主体、形成时间、对应期间和欠付范围,看哪一份凭据能够与拟主张的欠薪事实对应。这个顺序属于材料整理的思路,收费规范本身没有规定欠条与工资表谁先谁后。

在邯郸咨询讨薪案件的律师费时,如果手里的欠条与工资表金额不一致,计费基础应当先核对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中约定的计费方式与计费基数;书面约定不明确时,再就欠条和工资表分别核对出具主体、形成时间、对应期间和欠付范围,看哪一份凭据能够与拟主张的欠薪事实对应。这个顺序属于材料整理的思路,收费规范本身没有规定欠条与工资表谁先谁后。

计费基础来自书面约定,不取决于两份凭据的金额大小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律所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同一意见第八项要求,律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

据此,计费基础首先看双方书面约定的内容:是按标的额比例计费、按计时计费,还是按件收费;如果约定按标的额计费,还要看约定中“标的额”指的是欠条金额、工资表金额,还是经核对后主张的欠薪数额。两份凭据金额不一致时,直接取其中较高或较低的一份作为基数,都缺少约定依据。

两份凭据的核对用途

凭据 可以核对的内容 对计费基础的作用
欠条 出具人、出具时间、币种、金额、对应期间、有无还款或抵扣记载 判断欠付事实是否已由欠条固定为独立债权凭证,以及金额对应哪一时段
工资表 制作主体、期间、应发与实发、签收或确认情况、与考勤和转账记录是否对应 判断工资计算口径,以及差额是否来自加班、扣款、未结月份等

建议的比对维度是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确认两张凭据是否指向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同一欠薪期间;金额差异是否有对应解释,例如欠条只结算了部分月份,工资表包含了未结清的其他项目。核对结果用于确定拟主张的欠薪范围,再回到委托合同中确认该范围如何对应计费基数。如果差异暂时无法解释,可以与律所协商先按已确认部分约定计费,待范围明确后调整,具体能否调整、如何调整以书面约定为准。

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前述意见第八项明确,律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咨询时可以请律所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与可能发生的代付费用,避免把两笔费用混在一起比较。

准备咨询时,可以带上欠条原件、工资表、劳动合同或用工凭证、工资转账记录,并在收费清单基础上逐项确认计费方式、计费基数、付款节点和票据开具方式。核对两份凭据、梳理欠薪期间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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