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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唐山劳动纠纷律师费用咨询:两版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同,费用核对先问哪份?

两版劳动合同试用期不一致时,费用核对建议先问“能与实际用工对上的那一份”:即先核对哪一份合同对应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岗位、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记录,并查看双方的签字盖章与合同期限起止;再核对另一份的来源,包括是草稿、换签版本,还是另一段劳动关系下的合同。

两版劳动合同试用期不一致时,费用核对建议先问“能与实际用工对上的那一份”:即先核对哪一份合同对应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岗位、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记录,并查看双方的签字盖章与合同期限起止;再核对另一份的来源,包括是草稿、换签版本,还是另一段劳动关系下的合同。确定这份基础版本后,才能判断试用期约定是否落在法定幅度内,也才能据此向律师说明争议范围、估算工作量与费用边界。

一、先核对材料:以“对应实际用工”的版本为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比对两版合同时,可以先围绕同一段劳动关系,核对以下信息:

  • 两版的签署日期、签字盖章页,以及是否有一份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订立;
  • 各版记载的合同期限起止、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劳动报酬;
  • 工资流水、考勤、社保记录所对应的入职时间与岗位;
  • 两版之间是否存在变更、换签或续订的关系。

这些材料能核对的是“哪一版与实际履行重合”,以及两版试用期差异是否发生在同一段劳动关系内。若两版分别对应不同期间或不同主体,就分别核对,不把它们当成同一份合同的两个版本来比较。

二、试用期的法定幅度与次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试用期上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期限不满三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据此,两版试用期不同,需要结合各自的合同期限分别判断,也需要核实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重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两版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同,可以一并核对工资标准与发放记录。

对合同条款效力的争议,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明确“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两版试用期哪一约定可以适用,属于需要结合上述材料判断的问题,不宜仅凭“哪份试用期更短”作结论。

三、费用核对的对象与边界

律师服务费对应的是委托工作范围,与合同版本的份数没有直接换算关系。咨询时可以先说明拟委托的事项,例如仅就两版合同出具审阅意见、代为梳理证据,还是代理后续程序;再请律所书面确认计费方式、服务阶段与费用包含范围。此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次资料未提供唐山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或报价,具体金额需以律所书面约定为准,不宜按统一价目表推算。

核对顺序建议为:先确定与实际用工对应的合同版本,再按合同期限档次核对试用期是否符合第十九条,然后整理工资、考勤、社保等履行材料,最后带着这些材料与律所沟通委托范围与费用。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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