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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铺租赁纠纷中,交付面积与合同附图不一致先核验什么

商铺交付面积与合同附图不一致时,建议先核验合同文本对“数量”的约定与附图之间的关系,再核对交付时点的现场事实和测量口径,最后判断差异是否影响合同约定的用途。这个顺序的意义在于:先确定“约定的是什么”,再确定“实际交付的是什么”,然后才谈差异的性质和处理前提。

商铺交付面积与合同附图不一致时,建议先核验合同文本对“数量”的约定与附图之间的关系,再核对交付时点的现场事实和测量口径,最后判断差异是否影响合同约定的用途。这个顺序的意义在于:先确定“约定的是什么”,再确定“实际交付的是什么”,然后才谈差异的性质和处理前提。

一、先核对合同文本:面积条款与附图是否属于同一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商铺的面积属于该条所称“数量”,首先应回到合同正文核对:合同写明的面积数字、单位,以及该数字对应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随后核对附图:附图是否作为合同附件列明,附件页有无双方签章或骑缝章,图上是否标注尺寸、面积数字及测量口径,正文面积与附图标注是否采用同一口径。正文写建筑面积、附图按套内尺寸标注,二者数字接近也可能存在口径差异;正文与附图数字不一致时,需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以何者为准,或者是否有“面积以实测为准”一类条款。

附图未附在合同后或未经签章时,可以进一步核对签约时的磋商记录、往来函件、微信或邮件中确认的图纸版本,用以判断该图是否构成双方约定内容的一部分。这一步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认定仍需结合完整合同文本判断。

二、再核对交付时点的现场事实与测量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据此,交付是否符合约定,需要以约定内容为对照。

建议核对交付通知、交接单、钥匙签收记录、现场照片或视频、物业进场记录,确认交付日期和交付时的实际状态。面积差异的核对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测量口径不同造成的数字差异,二是实际可营业面积短缺。前者需要统一测量标准后复测,后者需要结合商铺的门宽、进深、形状、柱体占用等判断对经营使用的影响。

测量记录宜写明测量人、测量时间、测量方法、依据的图纸版本,并与合同附图逐项对照。租金支付凭证、物业费缴纳记录可以辅助确认实际占有使用的范围和起算时间。

三、差异性质的处理前提

面积差异的处理,首先看合同对面积差异是否有约定,例如多退少补、租金调整、解除条件等。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核对;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需要结合交付是否符合约定、差异是否影响约定用途来判断,不宜直接得出减租、解除或赔偿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了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包括租赁物被查封扣押、权属有争议、具有违反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等。这两条的适用各有其事实前提,面积差异本身不当然落入上述情形,是否援引需结合查明的事实另行判断。

核验对象 核对内容 作用
合同正文 面积数字、单位、测量口径、差异处理条款 确定约定内容
合同附图 是否作为附件、签章、尺寸与面积标注 判断附图与正文是否一致
交付材料 交付通知、交接单、钥匙签收、现场记录 确定交付时间与实际状态
测量记录 测量人、方法、依据图纸、复测结果 区分口径差异与实际短缺
履行凭证 租金、物业费支付记录 辅助确认占有使用范围

上述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转载页面。具体纠纷中合同条款的效力与差异处理,仍需结合合同全文、附图原件及交付材料综合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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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