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函件的证据对象不同,证据清单宜分开编制。合同解除通知围绕“解除权是否成立、是否在期限内行使、通知是否到达对方”组织材料;催款函围绕“债权是否明确合法、数额与到期情况、催告与送达”组织材料。两类函件服务于不同的法律效果,合并成一张清单容易把解除事由与欠款事实混在一起,建议分别列明、分别归档。
一、合同解除通知:围绕解除权、期限与到达列明
解除通知的核心是证明解除行为有依据且已到达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据此,解除通知的证据清单可以列明:
- 解除权基础: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解除事由的条款;如主张法定解除,对照第五百六十三条列明具体事由,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每一项事由对应一组事实材料。
- 解除权行使期限:根据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清单中可列明解除事由发生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对方是否催告及催告时间,用于核对期限。
- 通知文本与送达凭证:通知正文、发出记录、签收记录、邮寄查询记录、电子邮件或即时通信送达记录等。送达对象应与合同相对方一致;存在多方当事人时分别列明。
- 解除后果与结算清理:如涉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结算条款,可对照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列明履行情况、损失构成及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这部分材料与“解除是否生效”的证据分开标注,便于区分用途。
二、催款函:围绕债权成立、数额到期与催告列明
催款函的证据对象是债权本身及催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两项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款函所列证据可以围绕这两项条件准备,但是否申请支付令、是否符合条件,需结合具体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核对。
催款函证据清单可以列明:
- 债权基础:合同、订单、服务确认单、交付或验收凭证、发票、对账单等,用于说明债权发生的依据和金额。
- 数额与到期:本金数额、利息或违约金计算依据、履行期限届满时间、已付款记录。如存在部分付款,可对照第五百六十一条关于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清偿顺序,说明抵扣口径;该条适用于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体适用需结合双方约定核对。
- 催告与送达:此前催告记录、函件文本、发出与签收凭证。送达对象、地址应与合同约定或对方确认的联系方式对应。
- 其他债务纠纷的核对材料:如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往来,建议列明同一主体关系下的各笔款项,便于判断“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这一条件是否具备。
三、分别列明时的核对方法
建议按同一维度比对两份清单:主体是否同一、期间是否对应、原件来源是否可追溯、数额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解除通知中的“催告”与催款函中的“催告”可能指向不同事项,应分别注明日期、内容和送达对象,避免在同一份清单中互相替代。送达记录也建议按函件分别归档,注明函件名称与寄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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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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