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起诉状代写和证据清单整理阶段,清单中已列聊天记录、但原始载体缺失时,需要把核对分成两组:一组是这份聊天记录准备证明什么,即证明对象;另一组是聊天记录从哪里来、现在由谁保管、能否出示,即来源与保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种类之一,该条同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因此,清单列明聊天记录只是起诉材料准备的一步,原始载体缺失后,重点应放在证明对象是否具体、来源和保管链条是否说得清、后续如何出示和质证。
一、先核对证明对象:聊天记录要证明哪一项事实
建议逐项核对下列内容,并让清单中的“证明目的”与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使用同一套事实表述:
- 待证事实:聊天记录拟证明的是合同成立、款项支付、履行催告、质量异议、解除通知,还是其他具体事实。证明目的宜写到可对应诉讼请求的程度,避免只写“证明双方存在聊天”。
- 主体身份:聊天账号的昵称、头像、手机号、微信号等,与案件当事人如何对应;群聊中发言人的身份是否需要另行说明。
- 时间与内容完整性:聊天发生的时间段、消息条数、是否只截取片段、上下文是否连贯;图片、语音、文件、转账记录等分别对应哪部分内容。
- 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关系:哪一段聊天对应哪一项诉讼请求或哪一项抗辩事实,清单中可以分行列明,便于后续质证时逐项说明。
二、再核对保管信息:原始载体在哪里、由谁保管
原始载体缺失时,需要把“缺什么”说清楚,建议核对:
- 载体类型与保管人:聊天记录最初存在于哪部手机、电脑或其他设备,设备现在由谁保管,是否更换过设备、是否删除过聊天记录。
- 现存状态与出示方案:原始设备能否当庭出示,能否登录原账号演示;如设备损坏、遗失或由他人保管,应记录具体原因和现有备份情况。
- 提取与固定信息:截图或导出文件的形成时间、导出方式、文件格式、存储位置、是否有完整备份,以及截图是否经过裁剪。
- 清单记载:证据名称、页码或条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所在地,宜与起诉状所列“证据和证据来源”保持一致。
三、清单表述与委托准备
聊天记录涉及个人隐私的,清单和后续出示方案中可以注明保密需求,但是否不公开开庭出示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就北京地区的起诉材料准备而言,如拟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助整理起诉状和证据清单,可以与律所逐项确认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的出示方案、清单表述,以及拟议工作范围是否包含证据来源梳理、如何计费。上述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替代人民法院对证据是否采信、如何质证的审查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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