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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调解方案写分期却让担保人退出,北京债务纠纷调解应核对哪些条款

调解方案约定分期履行、同时安排担保人退出,核对重点集中在三组条款:担保人退出的意思表示是否与调解主体对应,分期金额与期数是否写到可以执行的程度,调解结果以法院调解书还是调解组织协议加司法确认裁定固定。这三个问题分别关系到谁受约束、每期还多少、不履行时凭什么申请执行。

调解方案约定分期履行、同时安排担保人退出,核对重点集中在三组条款:担保人退出的意思表示是否与调解主体对应,分期金额与期数是否写到可以执行的程度,调解结果以法院调解书还是调解组织协议加司法确认裁定固定。这三个问题分别关系到谁受约束、每期还多少、不履行时凭什么申请执行。

一、担保人退出:先核对谁参加调解、放弃的是哪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担保人退出意味着债权人同意不再向该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这类安排需要担保关系各方形成明确合意,并落实到调解结果中。

核对时可以先看调解协议、调解书首部列明的当事人:担保人是否作为一方参加调解,调解结果是仅处理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还款安排,还是同时写明债权人放弃对特定担保人在特定债务项下的担保请求权。若担保人未参加调解、调解书也未将其列为当事人,调解结果对其权利义务的约束范围需要结合担保合同、保证条款另行核对,不宜仅凭“担保人退出”一句表述判断担保责任已经消灭。

同时核对担保指向的具体债务。资料显示,每笔资金应列明形成时间、金额、交付方式、约定、已还部分、余额、利息和关联沟通,不宜只使用总借款额或总还款额描述。存在多笔借款、多个担保人或多份担保文件时,调解方案应写明退出的是哪一笔债务、哪一个担保人、担保范围是全部还是部分,以及是否涉及其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担保人退出如果以承担部分款项、提供其他担保或者配合处置财产为条件,该条件也应写入调解结果,避免只写“退出”而不写对价。

二、分期条款:按笔、按期写到可执行

分期方案的核心是把“欠多少、分几期、每期何时还多少、迟延怎么办”固定下来。资料显示,借条或合同反映约定内容,转账或现金交付记录反映资金流动,聊天、录音、对账、收款确认和还款记录说明资金背景与后续履行;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应分项记录,具体主张需结合合同成立时间、约定和适用规则核对。

据此,调解方案中的分期条款可以逐项核对:

  • 分期总额是否与每笔借款的余额、已还金额、利息分项对应,而不是只写一个总数;
  • 期数、每期金额、每期到期日、支付方式和收款账户是否明确;
  • 分期期间是否继续计息,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按什么口径计算;
  • 任何一期迟延后,剩余各期如何处理,债权人能否就剩余款项一并主张;
  • 担保人退出后,分期款由谁支付、由谁承担补充责任,是否与担保条款的变动相衔接。

这些内容写得越具体,调解结果进入执行阶段时争议越少。分期履行跨越一定期间,通常需要以调解书或者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列举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其中包括“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分期方案是否属于该条兜底情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核对,不宜仅凭口头笔录安排分期。

三、区分法院调解与调解组织调解,核对生效与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法院调解中,应核对调解书是否完整记载分期安排和担保人退出的处理,并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调解当事人签收。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该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择这条路径时,应核对调解协议本身的条款是否具备给付内容、分期安排是否明确,以及双方是否在期限内共同提出确认申请。

涉及担保物处置的,该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还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与裁定程序;调解方案让担保人退出时,是否同时放弃对担保财产的处置安排,也应一并核对,避免调解结果与担保文件、担保物登记情况相互脱节。

在北京准备债务纠纷调解方案或者核对已形成的调解条款时,可以先整理借款凭证、转账记录、还款记录、担保文件和调解文本,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已发生的程序、持有的材料和时间要求。该所机构资料将合同纠纷列为主要业务方向,并列出民间借贷、担保、公司债务、应收账款与经济合同纠纷等相关服务主题;咨询热线为4009003957,服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个案能否受理、承办人员、服务地域、收费和处理安排,以该所正式确认信息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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