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维权所需材料,通常要按“事故与责任—投保与拒赔—损失与费用”三条线分别准备。就本次可核对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而言,能够直接支撑的是事故与责任这条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补充说明,以及当事人依法查阅、复制、摘录的事故处理证据材料。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投保记录如何调取、损失证明的具体范围,需要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公司的书面拒赔材料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覆盖这部分规则。准备材料前,可以先按同一事故、同一当事人、同一时间把三类材料对齐;需要就材料归类或委托范围作进一步确认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三类材料各自核对什么
| 材料类别 | 主要证明对象 | 本次依据情况 |
|---|---|---|
| 事故与责任材料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证据与成因、过错与责任 | 有直接依据,可逐项核对 |
| 投保与拒赔材料 | 保险合同关系、承保范围、拒赔理由及依据 | 本次资料未涵盖,需另行核对 |
| 损失与费用材料 |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具体项目与金额 | 需与事故认定材料记载的事实对应,具体项目另行核对 |
把三类材料分开,作用在于避免用事故认定书去证明保险合同关系,也避免用投保单去替代事故经过的证明。每一种材料回答的问题不同,混在一起容易在沟通中说不清重点。
二、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对认定书内容作了完整列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核对时可以逐项对照:当事人和车辆信息是否与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一致;发生经过是否与本人陈述吻合;证据和成因分析部分是否列明了监控、痕迹、询问笔录等来源;过错与责任部分写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意外原因;落款是否有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专用章。任何一项缺失,都建议在后续沟通中明确提出,要求说明或补充。
三、认定书、事故证明的取得与送达
取得时间方面,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条同时说明,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核对时可以记录现场调查日期、检验鉴定意见确定日期,据此判断材料是否在相应期限内形成。
送达方面,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收到文书时,建议保留送达回执、邮寄凭证或领取记录,并留意文书中告知的权利和期限内容。送达日期与制作日期可能不同,核对时应分别记录,不宜用其中一个日期替代另一个。
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类事故证明与认定书在内容上不同:它记载调查得到的事实,不作出成因与责任判定。维权沟通中应说明手中持有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两者能证明的范围不一样。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制作并送达认定书;逃逸案件侦破后重新确定责任、制作认定书的,还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涉及逃逸情节时,书面申请、申请日期和送达记录都值得留存。
另外,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形: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收到中止告知书的,建议与后续文书一并保存,便于说明时间间隔的原因。
四、责任认定材料如何对应拒赔理由
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两条说明的是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保险拒赔理由中如果涉及事故责任比例、逃逸情节或者过错程度,可以把认定书中的责任表述与拒赔通知中的理由逐句对应,看两者指向的是同一事实还是不同事实。涉及无证驾驶情节时,本次资料中的条文没有就无证驾驶的保险后果作出规定;责任认定仍按第六十条以行为作用和过错程度确定,保险条款是否据此拒赔,需要核对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和拒赔通知书的书面表述,属于另行核实的事项。
五、查阅、复制事故处理证据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一条对整理证据清单有直接用处: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就事故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申请查阅、复制、摘录;复制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形式上也更便于提交给保险公司或用于后续沟通。建议按材料名称、形成日期、页数、是否盖章逐项登记,形成一份清单。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按规定处理,不宜强求完整复制。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参加过证据公开程序的,可以记录到场时间、公开的证据种类和本人提出的意见,这些记录有助于说明认定所依据的材料来源。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确认手中文书的种类和份数:是认定书、事故证明,还是补充说明;每份文书的制作日期、送达日期分别记录。第二步,按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逐项核对,标出缺失项或与本人陈述不一致之处。第三步,核对责任表述与拒赔通知的理由是否指向同一事故、同一当事人、同一期间。第四步,就已收到的认定书申请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并核对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第五步,把投保记录、拒赔通知与事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形成一份目录,便于沟通时快速定位。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程序。不同文书的制作日期、送达日期本来就可能不同,不宜仅因日期差异推定材料存在矛盾。
七、尚需核实的部分与咨询准备
本次资料能够支持的是事故认定与事故处理证据材料的取得、内容和核对方法。保险合同关系、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拒赔通知的形式要求、损失项目的具体计算,均需另行核对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书面材料。涉及无证驾驶情节时,也建议把交通事故认定书、拒赔通知书、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放在一起,逐项对照拒赔理由所引用的具体条款。
如需就材料归类、委托范围或者拟议工作事项作进一步沟通,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紧急处置和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可另行通过就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获取。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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