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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再审申诉律师委托,新证据未标注形成时间时应先核对哪项说明材料?

天津再审申诉咨询中,如拟提交的新证据未标注形成时间,建议先核对对该证据形成时间、取得来源与取得经过作出说明的书面材料,并将它与证据原件载体上的时间信息、以及能反映当事人何时知悉该证据的往来记录放在一起比对。形成时间信息之所以需要优先理清,在于它同时牵动两个问题:该证据能否按“新的证据”进入再审审查,以及再审申请六个月期…

天津再审申诉咨询中,如拟提交的新证据未标注形成时间,建议先核对对该证据形成时间、取得来源与取得经过作出说明的书面材料,并将它与证据原件载体上的时间信息、以及能反映当事人何时知悉该证据的往来记录放在一起比对。形成时间信息之所以需要优先理清,在于它同时牵动两个问题:该证据能否按“新的证据”进入再审审查,以及再审申请六个月期间从何时起算。

未标注形成时间牵动的两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条同时列举了其他十二项事由。围绕申请期间,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据此,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期间起算存在两种情形:一般情形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属于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等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证据上没有形成时间标注时,单看证据本身无法说明它形成于原审之前还是之后,也无法说明当事人是何时知悉该证据的。形成与取得经过说明、原始载体的时间印迹、知悉时间的往来记录,正是用来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落到具体日期上的材料。至于该证据是否确实构成“新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由人民法院审查判断,材料整理本身不产生结论。

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属编辑性提示,并非法定提交顺序或必备清单,是否提交、如何提交可与承办律师商定。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上的时间印迹 载体本身是否留有形成时间的客观痕迹,与说明是否吻合
形成与取得经过说明 由谁出具、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取得、与原件是否一致、为何此前未提交
反映知悉时间的往来记录 当事人首次接触该证据的时间点,用于对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再审申请书及证据清单 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对象是否与说明材料对应

核对时建议按“先载体、后说明、再知悉记录”的顺序推进:先看证据本身有无时间线索,再看书面说明能否解释该时间,最后用往来记录印证当事人知悉的时间。三份材料指向同一时间点的,说明较为完整;相互不一致的,需要先向出具方核实,再决定是否提交。

程序上还需注意,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因此,说明材料是否齐备,也可能在法院审查阶段被要求补充。

委托天津再审申诉律师时的准备事项

与律所沟通时,建议将上述材料按“证据原件—形成经过说明—知悉时间记录—证据清单”分组整理,便于说明时间线。委托范围可书面列明,例如是否包含证据梳理、说明材料起草、再审申请书撰写;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应分开列明,具体数额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本文不提供报价。天津是本案咨询与材料准备的情境,办公地点、承办人员与实际承接安排,以律所当面或书面确认的信息为准。

以上依据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版本为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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