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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发函对象与合同相对方不是同一主体时,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代写应核对哪些关系证明?

发函对象与合同相对方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核心是三层关系:合同权利的归属关系、发函对象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授权或履行承担关系、拟以谁的名义发函所依据的书面授权。三层关系对应的证明材料不同,缺哪一层,函件就可能指向错误的主体,因此建议在咨询律师函代写前先把这三层关系各自对应的材料梳理清楚,再与律所确认拟议工作范围和计费方式。

发函对象与合同相对方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核心是三层关系:合同权利的归属关系、发函对象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授权或履行承担关系、拟以谁的名义发函所依据的书面授权。三层关系对应的证明材料不同,缺哪一层,函件就可能指向错误的主体,因此建议在咨询律师函代写前先把这三层关系各自对应的材料梳理清楚,再与律所确认拟议工作范围和计费方式。

一、先区分“不一致”属于哪种关系类型

同样是发函对象与合同相对方不同,法律上的成因并不一样,核对重点也随之不同。

一是代理关系。合同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或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但存在委托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核对时可以把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以及是否有签名或盖章作为检查项。

二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该条设有除外情形,因此“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并非一概成立,需要结合订立时第三人是否知情、有无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确切证据来判断。

三是披露后的相对人选择。第九百二十六条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约、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的情形作了规定,概括而言: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约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这些条文说明,发函对象与合同相对方不同,往往与披露、选择相对人等事实状态相关,而不是单纯的称谓差异。

二、建议核对的关系证明材料清单

以下为整理思路,属于建议性的准备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成立条件。

核对对象 可准备的材料 材料能说明什么
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合同签署页、盖章样式 确认合同当事人名称与发函对象是否指向同一主体
发函对象与合同相对方的关系 授权委托书、代理协议、委托收款或代为履行的书面说明 确认发函对象是否获得授权、授权事项与期限是否覆盖发函所涉事项
实际履行痕迹 付款凭证的付款方与收款方、发票抬头、往来函件与邮件、履约联系人 确认款项与义务的实际流向,判断谁在承担合同义务
权利归属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或承担的文件、债权转让通知 确认发函主张的权利现由哪一主体享有
拟发函主体的授权 委托人出具的授权文件、签署人身份与职务证明 确认以谁的名义发函、签署人是否有权代表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笔款项、同一份合同、同一段履行期间的材料放在一起比对,重点看名称、金额、日期是否能在同一事项上相互对应;不同文件出现不同日期或不同签署人,本身可能只是程序阶段或角色不同,宜先核实再作判断。

三、咨询恒略律师函代写时的沟通准备与费用边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法律顾问等民商事事项,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发函属于哪项工作、是否纳入拟议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费用边界方面,《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文件同时列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核对付款对象与票据时,可以据此确认收款主体是否为律所、票据是否合法,并把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

上述条文的引用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具体到个案,发函对象是否适格、权利由谁主张,仍需结合前述关系证明材料逐项核实后再确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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