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公司股权纠纷律师咨询:出资凭证、股权约定核查与委托要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建议天津公司的股东在咨询或委托核查时,核对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中记载的编号、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并与货币出资的银行入账记录、非货币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相互对照。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公司股权纠纷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