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应优先核对与本次征地补偿安置事项直接相关、载明议题和表决结果并附签名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原件,签到表放在辅助位置用于核对到会人数。若签到表人数与决议签名人数不同,先不要选“人数多”的那份,而应先确认两份材料是否记录同一场会议、同一议题和同一签名主体。
一、两份材料的作用不同
| 核对对象 | 主要能核对什么 | 咨询中的用途 |
|---|---|---|
| 村民会议签到表 | 到会人员、到会时间、签到签名,反映出席情况 | 核对哪些人参加了会议,不能单独替代决议内容 |
| 会议记录、决议及签名页 | 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主体、议题、讨论和表决过程、决议文本、赞成或反对情况、签名 | 直接核对会议围绕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形成了什么意见或决定 |
建议以会议记录和决议原件为主线,签到表作交叉核对。会议记录与决议分开形成的,两份都应看;优先使用原始件,而不是复印件或事后整理件。
二、人数不一致时核对四个“同一”
- 同一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召集主体是否一致。
- 同一议题:是否都针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相关集体事项,而不是不同事项的会议。
- 同一主体范围:签到人员与决议签名人员是否均为有权参会、表决的人员,是否存在委托、代签、中途离场、分次开会、补签等情况。
- 同一签名性质:签到名是否仅表示出席,决议签名是否表示表决同意或对决议内容的确认。
这些差异本身不直接等于程序违法或决议无效,需要结合会议通知、议程、表决规则和原件进一步核实。咨询前可准备会议记录和决议原件、签到表原件、会议通知及议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意见反馈材料、授权委托材料,便于把人数差异放回完整过程判断。
三、法律上要落到“意见是否被听取、多数异议是否触发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在拟申请征收土地阶段,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因此,咨询时真正要核对的是:会议记录和决议能否反映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是否形成多数异议、该异议是否进入听证或修改程序。签到表与决议签名人数不一致,应作为核对会议真实性和程序完整性的线索,而不宜单独据此得出会议无效或决议无效的结论。涉及邯郸当地村民会议具体召集和表决规则,还需另行核对当地规定和村规民约。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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