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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常见问题,网络差评与侵权的边界在哪?

网络差评是否越界,需要核对评价所依据的消费事实、表达方式、发布者身份、传播情况以及平台处理过程。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对商品质量、服务态度、宣传信息提出批评,与发布虚构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经营者,在事实基础和表达方式上存在区别。

网络差评是否越界,需要核对评价所依据的消费事实、表达方式、发布者身份、传播情况以及平台处理过程。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对商品质量、服务态度、宣传信息提出批评,与发布虚构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经营者,在事实基础和表达方式上存在区别。经营者维权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构成侵权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处理,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据第1197条承担连带责任。本次资料未包含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完整条文,具体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结合人格权编条文和个案证据另行核对。在北京准备咨询材料时,可以先固定评价原文、消费记录、平台通知与处理回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评价内容与消费事实的对应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条同时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就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并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条规则可以作为核对差评事实基础的参照。评价涉及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经营者宣传页面、产品说明、价格标注、客服答复记录,可以用来核对评价中的事实陈述是否与交易实际情况相符。消费者基于真实交易,对商品服务与宣传不符、对经营者询问答复不明确等问题提出批评,评价内容越具体,越需要回到订单、支付、沟通、售后记录中逐项比对。评价中出现与消费体验无关的贬损性词汇、虚构交易或者编造安全事件时,需要单独记录该部分语句的指向、上下文和发布范围,作为判断其是否停留在商品服务批评范围的素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上法)这条规则从经营者一侧划出边界:经营者回应差评时公开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据此核对自身权利。边界是双向的,经营者评价消费者、消费者评价经营者,都要回到事实和表达方式。

二、通知平台删除的程序与材料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该条,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平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务中建议在通知前完成三项固定:评价页面完整截图或录屏,保留发布时间、账号、链接和上下文;交易与沟通记录,核对发布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消费关系;涉嫌侵权语句逐条摘录,标明事实陈述、意见表达或贬损性词汇,并对应初步证据。通知发出后保留发送记录、平台回执和处置结果,用于核对平台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属于平台处置程序中的措施,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后,侵权是否成立仍需结合内容与证据判断。

三、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法)该条不以权利人通知为前置条件,适用时需证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与第1195条的区别在于触发事实和证明对象:第1195条围绕通知、转送、必要措施及损害扩大部分;第1197条围绕平台的主观知道状态和未处理事实。权利人可以把多次投诉记录、平台对内容的推荐或编辑情况、内容明显指向特定经营者的上下文作为核对材料,但“应当知道”的具体判断标准本次资料未展开,需结合个案证据。

四、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是建议整理方法,用于把评价内容、消费事实、平台处置和经营者宣传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各项材料是否取得、如何取得,需结合实际情况。

核对对象 建议收集的材料 能核对的问题
发布者身份与消费关系 账号主页、订单号、支付记录、服务记录、沟通记录 发布者是否为真实消费者,是否与经营者存在交易关系
评价内容 完整截图或录屏,含发布时间、账号、链接、上下文 哪些是事实陈述,哪些是意见表达,贬损性词汇指向谁
传播与影响 浏览量、评论、转发、搜索结果页面 评价传播范围及损害扩大情况
平台处置 通知文本、发送时间、平台回执、删除或屏蔽记录 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是否及时处理
经营者宣传 商品页面、广告、说明、价格标注、客服答复 消费者批评是否针对宣传不实或服务不符
反向侵权 商家公开消费者信息、辱骂消费者的截图 经营者是否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个人信息权利
主体信息 平台运营主体信息、发布者注册信息 后续程序中的主体核对;管辖规则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另行核对

五、常见误区

把低分评价直接等同于侵权,容易忽略对具体语句和事实基础的审查。评分高低本身不能替代内容核对,需要回到评价原文,逐条区分事实陈述、意见表达和贬损性词汇。

只保存评分不保存上下文,会使后续核对缺少时间、账号和交易背景。截图应包含账号、发布时间、商品页面和评论上下文;录屏可以补充动态页面信息。

通知内容缺少初步证据,平台难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通知中逐条对应涉嫌侵权语句与证据,保留发送记录和平台回执,便于核对平台处置过程。

忽略自身宣传信息,会影响对差评事实基础的判断。经营者宣传不真实、不全面,消费者批评的事实基础可能更充分;经营者能提供真实、全面的宣传页面和 service 记录,则可用于核对差评中的具体事实陈述。

忽略反向侵权,可能使经营者从维权方变成责任方。商家公开消费者信息或者辱骂消费者,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核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

网络差评的边界,最终要回到评价内容与消费事实的对应关系、表达方式是否超出商品服务批评范围、平台是否收到有效通知并及时处置,以及经营者自身宣传和回应行为是否合法。具体名誉权构成、管辖规则和证据标准,需结合完整条文与个案材料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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