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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赔偿注意事项:后续手术费怎么主张?

后续手术费可以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项目主张,前提是能够说明这项手术与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有关、属于治疗和康复所需,并且费用数额有合理依据。主张时通常要同时完成两件事:一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赔偿范围,二是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等规定确定向谁主张。

后续手术费可以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项目主张,前提是能够说明这项手术与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有关、属于治疗和康复所需,并且费用数额有合理依据。主张时通常要同时完成两件事:一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赔偿范围,二是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等规定确定向谁主张。在天津处理这类问题,上述全国性规则同样适用;当地受理机关对材料格式、鉴定安排的具体要求,需在提交前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协助梳理病历、医嘱、票据与责任主体材料,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后续手术费对应哪项赔偿:医疗费与“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包含三层与后续手术费有关的信息。第一,医疗费在赔偿范围内,后续手术如果属于针对事故伤情的治疗,通常以医疗费项下的后续治疗支出提出。第二,条文中“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是范围限定,手术是否针对事故伤情、是否具有治疗必要性、费用是否处于合理水平,都需要材料对应。第三,条文在医疗费之后用了“等”字,列举没有封闭,但也不意味着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都能直接纳入;主张时仍要回到“治疗和康复”目的与“合理”两个条件。

实际处理中,后续手术费可以分成两种状态核对。手术已经实施的,以手术记录、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等证明实际支出;手术尚未实施的,以主管医生的手术建议、医嘱、转诊记录、费用预估材料等说明必要性和大致数额。是否需要通过鉴定确定手术必要性、鉴定在何时进行,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程序规则,建议向受理机关或承保机构核对后再安排。

二、主张之前先确定向谁提出

后续手术费能否实际获得赔偿,除了看费用本身,还要看赔偿责任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上版本)

围绕后续治疗费的主张对象,可以把常见情形按条文分别核对:

情形 条文依据 主张对象与条件
租赁、借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同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已买卖交付但未办理登记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事故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人逃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车辆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抢救费用超过限额,需要支付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无偿搭乘(好意同乘)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表格中的“连带责任”“相应责任”“减轻赔偿责任”对应不同条件,核对时不宜混用。建议先查看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以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把事故发生时“谁在使用车辆、谁对车辆享有运行利益、谁存在过错”分别记录下来,再对应上表判断后续手术费应向哪一方提出。

三、材料核对的建议顺序

后续手术费的主张,实质上是把“伤情与事故有关”“手术确有必要”“费用数额合理”三组事实用材料串起来。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自己核对,也便于向律师或受理机关说明情况。

第一组是事故与责任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记录、车辆及驾驶人信息、保险单。这组材料用于确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划分以及赔偿主体范围。

第二组是伤情与治疗材料:初诊病历、住院病案、影像资料、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这组材料用于说明事故造成的伤情,以及后续手术针对的是同一伤情。建议把事故发生后的首次就诊记录与后续手术建议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标注就诊医院、科室和日期。

第三组是手术必要性材料:主管医生出具的手术建议、医嘱、转诊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或费用预估单。手术已实施的,补充手术记录、麻醉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和医疗费票据。这组材料用于说明手术与事故伤情的关联、手术的必要性以及费用的大致构成。

第四组是费用与已赔付材料:医疗费发票、医保结算单、费用明细,以及此前与保险公司、责任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理赔记录。这组材料用于核对哪些费用已经支付、哪些尚未支付,以及既往协议是否对后续治疗费作出安排。协议文本的具体范围和效力,需要结合协议原文逐条查看,不宜只看“一次性了结”之类概括表述。

整理时建议做到同一事项对应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对应同一份原件,复制件注明来源和取得时间。这类整理属于便于核对事实的准备方法,是否提交、何时提交,仍按实际受理要求办理。

四、不同事实条件下的处理差异

后续手术费的主张会因事实条件不同而呈现不同重点。

手术尚未实施、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时,材料重点在手术建议和费用预估,用于说明这项支出具有现实可能性;手术已经实施时,材料重点转向实际支出的票据和费用明细。两种状态可以同时存在,例如已实施一次手术、后续还需二次手术,此时宜分别列明已发生费用和拟发生费用,避免混在一起计算。

伤情构成残疾的,除医疗费外,还会涉及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后续手术如果与伤残评定、康复安排相关,建议把手术材料与伤残评定材料在时间上对应起来,说明治疗阶段与评定阶段的关系。

涉及好意同乘的,依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主张后续手术费时,需要同时核对搭乘是否有偿、使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只凭“免费搭乘”一项就确定赔偿数额。

涉及车辆未过户、挂靠、盗抢或逃逸的,赔偿主体按前述表格分别确定。其中逃逸情形下,强制保险赔付和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条文表述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以及抢救、丧葬等费用垫付,后续手术费是否落入相应范围,需要结合保单、事故时间和费用性质核对,不宜直接套用。

此前已经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建议重点查看协议正文对“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约定是否附有条件。协议未提及后续治疗费的,能否另行主张、如何主张,需要结合协议全文和实际治疗材料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协议效力及解释的具体规则,宜另行核对。

五、常见偏差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处理后续手术费时,常见的偏差包括:把尚未发生的手术费按已发生费用直接计算,缺少医疗建议或费用预估支撑;只整理医疗费票据,没有把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材料放在一起;只联系车主,没有核对实际使用人、受让人或挂靠关系;既往协议已经处理部分费用,后续主张时没有区分已赔和未赔项目;手术建议内容过于概括,无法看出手术部位、原因和大致费用。

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主要有:后续手术必要性的判断方式、鉴定申请的时机与材料要求、受理机关对费用预估材料的格式要求、保险赔付的具体限额与项目、既往协议的完整内容。这些事项本次资料未逐项展开,建议在提交材料或协商前向受理机关、承保机构或专业律师确认。

本文能够确定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将医疗费列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并限定为“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等条文则按车辆使用、转让、挂靠、盗抢、逃逸、好意同乘等不同情形分配赔偿责任。具体到个案,手术与事故的关联、费用的合理性、协议已处理的范围,仍需以病历、医嘱、票据、保单和协议原件为准。准备在天津处理后续手术费主张的,可携带上述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再确定主张路径。

本文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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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赔偿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