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谈时,律师需要先核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现状,再核对“加名材料”的形成过程和来源,最后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不动产、同一权利主体、同一时间点上比较差异。核验重点在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共有方式、份额和登记时间,与加名材料所反映的申请或约定是否对应;差异是材料形成早于登记、登记尚未完成,还是登记内容与当事人理解不一致。以下问题可以作为面谈提纲。
一、先问登记簿:权利归属和内容以什么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面谈时可以请律师说明其核验思路,并围绕登记簿询问:
- 登记簿显示的权利人是谁,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如为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份额如何记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
- 登记时间、登记原因、附记栏有无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记载。
- 当事人手中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差异具体在哪一项。
- 律师是否要求以登记机构查询、复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为核对基础。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再问加名材料:它证明的是约定、申请,还是已经登记
“加名材料”可能包括书面协议、登记申请材料、受理回执、税费凭证或曾领取的证书。面谈时应逐项问清:
- 材料形成时间、签署主体、原件由谁保管,材料上是否出现登记机构印章或受理编号。
- 材料所指向的房屋与登记簿上的房屋是否同一,坐落、不动产权证号是否对应。
- 材料是双方关于加名的约定,还是已经向登记机构提交的申请。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意味着“有加名协议”与“已经取得登记”在法律效果上需要分开核对。
- 如登记簿未体现加名,原因是什么:是尚未申请、申请被退回、登记已完成但材料未更新,还是当事人对材料性质存在误解。这些都需要结合登记机构记录进一步核实。
三、差异如何处理:问清更正、异议的条件和期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面谈时可以据此询问律师:现有加名材料是否足以构成“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还是需要补充登记申请档案、协议原件、付款或还贷记录;是否适合先申请查询登记资料,再判断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必要性。上述判断依赖材料原件和登记机构记录,不宜仅凭证书或协议复印件下结论。
概括而言,唐山面谈中可重点观察律师是否把“登记簿核对—加名材料来源核对—差异原因及处理路径”分开说明,并是否准确交代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效力关系、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别。涉及具体房屋时,建议携带登记簿查询结果、权属证书、加名协议及申请回执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便于逐项比对。
法律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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