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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工伤律师委托流程:委托工伤律师时应如何确认证据原件保管与提交方式

委托北京工伤律师时,确认证据原件的保管与提交方式,关键动作是在委托洽谈阶段就用书面方式把四件事固定下来:一是哪些材料属于工伤认定申请要用的材料、每份材料由谁持有;二是交接时用什么凭证记录(交接单、扫描件、复印件);三是由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提交的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四是原件在什么条件下返还、由谁保管。

委托北京工伤律师时,确认证据原件的保管与提交方式,关键动作是在委托洽谈阶段就用书面方式把四件事固定下来:一是哪些材料属于工伤认定申请要用的材料、每份材料由谁持有;二是交接时用什么凭证记录(交接单、扫描件、复印件);三是由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提交的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四是原件在什么条件下返还、由谁保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条同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需要说明的是,条例条文表述为“提交材料”,未区分原件与复印件,因此某一受理窗口是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还是收取原件,属于需要向受理部门另行核实的操作要求。围绕这些问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用于委托前的材料与范围核对。

一、先确定材料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用途,再谈保管

原件怎么保管,取决于它在程序中起什么作用。按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阶段需要提交的材料分三类,每类的证明对象不同,核验方式也不同。

第一类是工伤认定申请表。条文要求“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这张表是申请人自己形成的材料,原件通常只有一份,填写内容一旦提交即进入行政程序,所以交付之前应当由申请人自己留存完整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核对表内时间、地点、原因、伤情四处表述与病历、考勤、证人陈述是否一致。

第二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类材料往往分散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工作安排聊天记录等不同载体中,部分原件可能本来就在单位手里,职工手上只有照片或复印件。此时需要区分“我持有的原件”“我持有的复印件或照片”“需要向单位或第三方调取的材料”三种状态,分别记录,不能混在一张清单里。

第三类是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类材料由医疗机构出具,初次开具的原件通常仅一份,后续补开需要另行申请,因此交接环节最需要留下记录。

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同时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对材料准备的意义在于:当单位否认工伤时,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职工一方提交的材料主要用于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因此材料整理的重点是让上述四个要素能够相互对应,而不是不加区分地把所有材料都交出去。

二、委托洽谈时可以逐项确认的四组事项

以下属于建议性的核对方法,目的是让委托双方对材料状态有共同认知,并非法定必经步骤,也不构成委托生效的条件。

第一组:材料清单与持有人。 建议以表格形式列出材料名称、份数、持有人(申请人本人、近亲属、单位、医疗机构)、当前形态(原件、复印件、照片、电子件)。清单由申请人确认后与承办律师共同核对,发现缺失的直接在表中标注“需补取”或“需向某处调取”。

第二组:交接方式与凭证。 原件交出的,建议同时形成交接记录,写清交接日期、材料名称与份数、交接双方、用途(如“用于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预计返还时间;当场无法返还的,申请人自留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通过快递寄送的,保留面单与内件清单。这一做法的用途是:日后如对材料去向有疑问,可凭记录回溯,而不必依赖记忆。

第三组:提交主体与提交形式。 需要确认由谁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递交哪几份、哪些仅现场出示核验、哪些留存复印件。由于条例未规定原件与复印件的收取规则,建议在正式提交前向受理部门确认其要求,并把确认结果记入委托沟通记录。若受理部门出具一次性补正书面告知,该告知书本身应作为原件保存,因为它记载了需要补正的具体材料范围。

第四组:返还与保管。 建议约定原件在完成核验或提交后如何返还、由谁保管剩余材料、委托关系结束时材料如何交回。对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类补开成本较高的材料,返还安排尤其值得在委托之初说清楚。

三、按材料类别核对的三条线索

同一份材料在不同环节的用途不同,核对时可以围绕“主体、期间、数额”三个线索展开,这属于整理方法上的建议。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需要确认的提交与保管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四项是否与病历、考勤相互对应 表由谁填写、提交前是否留存复印件、补正后是否重新提交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同一期间内,工资支付主体、考勤管理主体、工作安排主体是否指向同一单位 哪些原件在职工手中、哪些需向单位调取、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
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时间、伤情描述与申请表陈述是否一致 原件份数、是否需现场核验、核验后是否返还
补正书面告知 补正的具体材料范围与期限 告知书原件由谁保存、补正材料如何再次递交并留痕

表格中的“可以核对什么”指向的是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例如工资由某公司账户发放、考勤由同一公司班组管理、工作安排通过同一管理人员的账号下达,这三项指向同一主体和同一期间,说明链条较为完整;若三者指向不同主体,则需要进一步核实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直接在申请表中作单一表述。这类比对属于事实整理,不产生法律结论。

四、费用与委托范围的边界

委托工伤律师涉及的费用需要分项看待:律师服务费依据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如是否包含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整理与递交、是否包含后续程序)也应在合同中写明;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其项目和标准本文资料未包含,需要在实际发生时另行核对,不能以律师服务费的口径替代。对于“整理材料、陪同递交、代为领取文书”这类具体工作,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五、常见疏漏与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疏漏有三类:一是把全部原件一次性交出,自己未留任何复印件;二是交接仅口头进行,日后无法说明某份材料在谁手上;三是把“材料已交给律师”等同于“已完成提交”,忽略了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这一环节的主体与凭证。这三类问题的共同点在于,材料状态缺少可回溯的记录。

另有两项内容本文资料未涵盖,需要在实际办理时另行核实:其一,具体受理窗口对原件、复印件的收取与退还操作要求;其二,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与原件的保管安排。这两项均应以受理部门及实际承办机构的告知为准。

综合来看,委托前值得确认的对象是:材料清单是否逐项列明持有人与形态、交接是否有书面记录、提交主体与提交形式是否说清、原件返还是否有约定、费用与服务范围是否落在书面合同中。围绕这些尚待核对的材料与委托条件,可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准备事项。

参考来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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