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机动车事故,如果责任认定书对车辆状况、痕迹或者技术检验的表述,与车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对不上,咨询律师时可以把问题集中在三处:认定书是否按法定记载项写清了车辆基本情况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确定日期与认定书的制作日期是否对应;责任划分所依据的行为作用和过错程度,能否在检验材料里找到对应记载。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先问认定书本身写了什么
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车辆检验材料通常落在第一项“车辆”基本情况和第三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上。咨询时可以逐项问:认定书对车辆制动、灯光、轮胎、碰撞痕迹等写了什么结论;这个结论对应哪一份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报告编号、制作机构和形成时间是什么;认定书是否只写了结论而没有列明证据来源。如果认定书第三项的证据列举与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对是表述差异,还是材料本身不同。
二、再问检验时间与认定时间是否吻合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一、二、三、五、十日明确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据此可以问:本案车辆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是哪一天确定的;认定书是哪一天制作的;两者之间是否在五日工作日内。时间关系本身不能说明认定结论对错,但若认定书引用的检验结论晚于认定书日期,或者检验报告确定后长期未出认定书,就需要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咨询时可以问本案是否属于应当公开调查证据的情形、是否召集过、公开了哪些检验材料;这类程序信息有助于判断检验材料与认定书之间是否留有核对记录。
三、咨询时带哪些材料、问哪些问题
可以按“同一车辆、同一检验项目、同一时间线”分组整理以下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事故认定书原件及送达记录 | 认定书载明的车辆情况、证据、原因分析和责任结论;第六十五条要求认定书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 车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 检验项目、结论、制作机构、报告形成与确定日期 |
| 现场图、照片、监控、当事人陈述目录 | 认定书所引事实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
| 查阅、复制取得的证据材料 | 第六十五条项下可以复制的案卷材料范围,复制件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
向律师咨询时,可以具体问:认定书哪一段对应哪份检验材料;不对应之处属于文字表述差异还是结论冲突;现有案卷里还缺哪些材料、能否依据第六十五条继续查阅复制;责任划分所依据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材料中有哪些对应证据。第六十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并根据一方过错、两方以上过错、各方均无过错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各方均无责任。
上述问题能否得到答案,取决于案卷材料本身。把材料按车辆和检验项目分组,并标注每份报告的确定日期与认定书日期,可以帮助律师判断“不对应”是记载遗漏、表述差异还是证据冲突;具体哪些核对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