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系方式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通常落在行政复议受理审查阶段的“材料补正”环节:由申请人(委托人)出具更正说明,把申请书与授权委托书两处记载统一,并按行政复议机构补正通知列明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是否需要补正、补正哪些内容,取决于受理机关是否认为该不一致导致“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一、先分清不一致出在哪一层
需要对照的是同一申请事项下的两类材料:一类是行政复议申请书,另一类是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书面申请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据此,需要核对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组:申请书中申请人本人的联系方式与送达地址;申请书中写明的代理人基本情况;授权委托书所载的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被委托人信息。若不一致发生在“申请人本人联系方式”与“授权委托书所载联系人方式”之间,属于同一申请人信息在两份材料中的表述差异;若发生在代理人姓名、权限、期限上,则涉及代理关系本身的记载。
二、补正的程序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因此,操作上的顺序建议是:先看是否已收到书面补正通知;有通知的,按通知一次性列明的事项逐项回应;尚未收到通知但自查发现不一致的,可以主动提交更正材料,减少审查中的往返。补正材料提交后,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天津的具体受理机关采用何种提交渠道、是否要求特定格式,以其补正通知的书面记载为准。
三、可供参考的材料整理清单
| 核对项 | 可核对的内容 |
|---|---|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末尾是否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明确;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信息是否与申请书一致 |
| 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是否齐备、信息是否对应 |
| 更正说明 | 建议写明原记载、更正后内容、更正日期,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与更正后的材料一并提交 |
| 补正通知及送达凭证 | 记录收到日期,用于计算十日补正期限;有正当理由需延期的,及时向复议机构说明 |
上述更正说明并非法律规定的固定文书名称,属于便于审查机关识别变更内容的整理方法;核心是让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三处指向同一主体、同一联系方式。
四、委托律师时的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如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一致性核对、更正说明起草、补正材料代为提交”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司发通〔2021〕87号),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及 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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