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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衡水离婚律师收费标准咨询中如何核对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收费差异说明

在衡水咨询离婚律师收费时,核对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收费差异说明,可以先确认这份“差异说明”指向的是律师服务费,还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再以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对照书面委托合同中关于不同结案方式的计费条款、收费清单及有效凭证,逐项核对服务阶段、工作内容和费用构成。

在衡水咨询离婚律师收费时,核对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收费差异说明,可以先确认这份“差异说明”指向的是律师服务费,还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再以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对照书面委托合同中关于不同结案方式的计费条款、收费清单及有效凭证,逐项核对服务阶段、工作内容和费用构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是两种结案方式,现行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确认律师服务费项目、方式、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未规定两种结案方式之间必须存在固定差价。因此,咨询时宜把“差异说明”当作需要逐条对照的合同与价目信息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围绕已有材料和条款做对照准备。

一、先分清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离婚案件咨询中出现的“调解结案费用”“判决结案费用”,可能混合了不同性质的支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该条同时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核对时可以分三栏记录:第一栏是律师服务费本身,第二栏是诉讼费等代付费用,第三栏是异地办案差旅费。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在诉讼费负担上可能因程序处理不同而发生变化,但诉讼费属于代付费用,不宜直接并入律师费报价比较。咨询时可以向律所确认:差异说明中的金额分别对应哪一栏,代付费用是否凭票据结算,收费清单是否逐项列明。把费用性质分开,后续比较才有同一基础。

二、以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作为核对基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二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据此,在衡水咨询时,可以要求查看律所公示的备案收费标准,重点核对三个位置:一是标准中是否把调解结案、判决结案列为不同的计费情形;二是两种情形分别对应哪个服务阶段和哪些工作内容;三是差异说明中的金额是否落在备案标准范围内。如果差异说明超出备案标准,或者以“协调”“疏通”等名义另列费用,则与第八项关于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要求不符。核对时保留公示标准的照片、复印件或书面说明,便于与合同条款逐项对应。

三、对照书面委托合同中的计费条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指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在工作时间、程序推进方式上可能不同,这些因素属于律所制定收费标准时的考虑范围,但是否因此形成差价、差价多少,要看具体律所的备案标准和合同约定。核对书面合同时,可以逐项查看:合同是否写明两种结案方式各自的计费方式;费用对应的是哪个程序阶段;调解结案后费用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判决结案后是否另有上诉、执行阶段的费用安排;差价的触发条件和计算基数是否写清。合同中只有口头说明的,可以要求以书面补充条款或收费清单形式固定下来,便于后续对照。

四、按同一维度比较两份收费说明

比较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收费差异,建议围绕同一委托事项、同一程序阶段、同一服务范围展开,避免拿不同律所、不同服务包或不同阶段的报价直接相减。可以用下表逐项对照:

核对维度 调解结案说明 判决结案说明 核对用途
对应服务阶段 是否含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一审 是否含一审、上诉、执行 确认费用覆盖的程序范围
工作内容 会见、材料、调解出席、文书等 立案、开庭、举证、判决等 确认费用对应的工作量
计费方式 按件、按阶段或按标的 按件、按阶段或按标的 确认两者是否同一计费口径
费用调整条件 调解成功后如何结算 判决后如何结算 确认差价触发点
代付费用 诉讼费等如何列明 诉讼费等如何列明 防止把代付费用混入律师费
凭证与清单 是否提供收费清单 是否提供收费清单 确认可核对性

表格的作用是把“差异说明”拆成可对照的条目。两份说明若在服务阶段、计费口径上不一致,直接比较金额容易失真。建议先统一口径,再判断差异是否落在备案标准和合同约定范围内。

五、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准备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咨询时逐项提问:第一步,查看律所备案并公示的律师服务费标准,确认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是否分别列明;第二步,查看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确认计费方式、服务阶段、调整条件和结算方式;第三步,查看收费清单,区分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代付费用及差旅费是否有有效凭证;第四步,把两份差异说明按同一维度列表对照,标出不一致之处;第五步,对不清楚的条款要求书面解释或补充说明。上述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目的是让已有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更清楚。

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包括: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律所收费清单、付款凭证、律所公示收费标准、沟通记录以及差异说明文本。每类材料核对的对象不同:合同核对约定内容,收费清单核对费用构成,付款凭证核对实际支付,公示标准核对收费上限和计费情形。材料之间出现日期、金额或主体不一致时,先确认是否属于同一委托事项、同一程序阶段,再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说明。

六、常见误区与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常见误区之一,是把调解结案当然理解为律师费应当打折或退费。现行收费规范要求律所标准备案公示、合同约定公平明确,并未规定调解结案必须对应固定折扣。误区之二,是把诉讼费的变化直接当作律师费变化。诉讼费等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二者应分栏核对。误区之三,是只依据口头报价比较,忽略备案标准、合同条款和收费清单。误区之四,是把不同律所、不同服务范围的报价直接对比,导致口径不一致。

如果咨询中拿到的差异说明没有写明服务阶段、计费方式或费用性质,可以要求律所补充说明;对收费发生争议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十三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该条同时要求相关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调解。本文未涉及衡水当地具体金额标准、律所实际报价或具体承办安排,这些内容需要向实际提供服务的律所另行核对。

在衡水准备离婚案件收费咨询时,可以把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差异说明、备案公示标准、委托合同收费条款和收费清单放在一起对照,先分清费用性质,再统一比较口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如需进一步核对合同条款与材料清单,可通过该号码联系咨询。

参考来源:《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十三项,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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