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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查封扣押期间进行检测鉴定,这段时间如何计算和告知?

在查封、扣押期间,行政机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查封、扣押期间,行政机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期间如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全文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该期间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如何告知

同一条要求,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两项告知的对象均为当事人,但内容侧重不同:前者要求将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明确告知,后者要求说明延长理由。建议核对查封、扣押决定书、延期告知书及检测鉴定告知材料,确认检测鉴定事项与期间是否已书面明确告知,延期决定是否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材料不完整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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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