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阳环保关停行政诉讼的费用咨询中,如果关停通知所附设备清单与评估表的设备型号对不上,费用核对不宜从“总共多少钱”问起,而应把支出拆成三笔分别问清:律师服务费按什么工作范围、什么程序阶段计取;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依据哪条规定、按哪一部分请求计算;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由谁委托、由谁直接支付给谁。型号差异本身不当然改变收费标准,它首先影响的是争议事实的整理工作量和是否需要另行评估,因此核对时要把“工作范围”和“费用项目”对应起来问。
一、先整理型号差异,再谈费用范围
建议以同一台设备为一行,把两份材料中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时间、原值或评估值并列,标出型号不一致之处,并注明可能的原因(如笔误、替代型号、整线打包计价、分批进场等),同时保留两份文件的来源、形成日期和出具主体。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律所能够判断争议涉及哪些设备、是否需要补充评估或现场勘验、需要投入多少比对和举证工作,从而说明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这是便于沟通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二、律师服务费要问清“做什么、到哪一步”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资料中未提供统一价格或地方标准,咨询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下列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设备清单与评估表的逐项比对及差异说明;评估申请、现场勘验配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各阶段是否分别计费;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包含在内;差旅、文印、邮寄等是否另行结算。核对时以书面委托合同和正规票据为准,问清“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计费方式”三要素,避免把不同阶段的工作混在一项报价里。
三、诉讼费与评估费是另外两笔钱
诉讼费方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同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据此,行政诉讼原则上应交纳诉讼费用,同时存在法定不交纳或免交的情形。概括而言,该办法第八条将行政赔偿案件列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之一。因此如果关停案件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可向律所问清案件受理费按哪一部分请求计算、是否涉及不交纳的情形。
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方面,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据此,设备评估费不属于法院代收的诉讼费,通常应直接支付给评估机构;核对时要问清评估由谁委托、费用支付对象、是否已实际支付,并与律师服务费分开列账。
四、费用核对的问题清单
| 费用项目 | 要问的问题 | 核对对象 |
|---|---|---|
| 律师服务费 | 服务到哪个阶段、型号比对与评估配合是否包含、如何计费 | 书面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 |
| 诉讼费 | 案件受理费按哪部分请求计算、有无不交纳情形 | 法院缴费通知、票据 |
| 评估等第三方费用 | 谁委托、支付给谁、是否已付、与律师费是否分开 | 评估委托材料、机构发票 |
型号不同不改变上述三笔费用的性质划分;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完成设备对照表,再按“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第三方费用”逐项落到书面约定和票据上,使每一项支出都能对应到具体工作或具体机构。
出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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