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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侵权维权:宣传页价格与支付页优惠规则不一致先核哪项?

宣传页价格与支付页优惠规则不一致时,先核对支付页在付款完成前实际展示并让消费者确认的优惠规则,包括价格构成、优惠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有效期和除外情形;再核对宣传页由谁发布、何时发布、是否注明“以支付页为准”等限定说明。这样安排的原因是:支付页内容通常是交易达成时经营者提请注意的价款与费用条款,宣传页内容则用于判断是否存…

宣传页价格与支付页优惠规则不一致时,先核对支付页在付款完成前实际展示并让消费者确认的优惠规则,包括价格构成、优惠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有效期和除外情形;再核对宣传页由谁发布、何时发布、是否注明“以支付页为准”等限定说明。这样安排的原因是:支付页内容通常是交易达成时经营者提请注意的价款与费用条款,宣传页内容则用于判断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全面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下顺序属于整理材料的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一、先核支付页:确认这笔交易实际适用的价款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载页面)

据此,核对支付页时可以重点固定:

  1. 支付页优惠规则的完整原文,以及价格明细、优惠金额、实付金额的计算过程;
  2. 优惠规则的展示位置和展示方式,是否以显著方式提示,是否需要勾选或点击确认;
  3. 下单时间、订单号、支付时间与支付凭证;
  4. 支付页是否载有“活动解释权归商家”“优惠以结算页为准”等表述及其具体位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上版本及出处)

按该条实际适用范围,支付页中的优惠规则属于与价款有关的条款;它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是否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需要结合页面实际展示情况判断。若相关条款含有该条所列情形,其内容无效。这一结论以页面展示情况为前提,不能仅凭宣传页与支付页存在差异就直接推定。

二、再核宣传页:判断宣传内容是否真实、全面

宣传页需要核对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宣传对象、价格表述及优惠条件是否完整。可以保存宣传页全文截图、链接、发布账号信息,以及宣传页与支付页在同一商品、同一活动期间、同一优惠条件下的对应关系。

宣传内容与支付页规则不一致时,差异本身尚不足以确定责任;还需看宣传页是否属于对价格或优惠条件的明确表示,以及该表示是否引人误解。此时可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进一步核对。

三、核对清单与差异整理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建议固定方式
支付页 实际适用的优惠规则、价格明细、提示与确认过程 录屏或连续截图,保留订单号和支付凭证
宣传页 宣传主体、时间、价格与优惠表述是否完整 保存页面全文、链接及发布账号信息
两者差异 同一商品、同一活动期间、同一优惠条件下的金额差额 列明差异项目和计算过程

差异整理时,建议把宣传页与支付页放在同一商品、同一活动期间、同一优惠条件下比较,分别列明原价、优惠条件、优惠金额和实付金额,避免把不同活动或不同规格的价格混在一起比较。完成上述核对后,再根据差额和实际损失情况,考虑与经营者协商、向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等途径;具体选择需结合材料进一步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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