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律师,核心是先把“谁发布、谁转载、平台是否接到合格通知”这三层主体和程序阶段分开,再核对律师在人格权益与网络侵权争议方面的实际承办安排、利益冲突和收费约定。首发主体与转载主体适用的注意义务不同:首发者通常要对原始内容是否捏造、歪曲事实负责;转载者则要看他是否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但资料未列出该项的独立资质、确定接案安排、胜诉率或价目表,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仍需以委托约定为准。
一、首发与转载主体,分别核对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条的适用前提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引用时不宜把它扩大成所有名誉争议的一般免责规则。
首发与转载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第二项例外。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把“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列为:“(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转载者从何种来源转来、是否对明显争议内容做过必要调查、信息是否具有时效性,都是可核对的事实。首发者则更集中在对原始事实的掌握和表述方式上。
平台环节另看通知。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首发文章、转载页面、平台投诉记录因此要分别留存。
二、选律师时建议核对的事实与材料
建议先按同一篇文章整理三类材料:一是首发页面及发布时间、作者或账号信息、原文截图;二是转载页面、转载来源标注、转载时间及修改情况;三是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平台回执及后续处理记录。这些材料可以帮助律师判断各主体的角色,以及核实义务和平台责任分别落在哪一环节。
与律所沟通时,可以核对:案件目前处在平台投诉、发函还是诉讼准备阶段;拟委托事项是证据梳理、通知起草、诉讼代理中的哪些部分;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具体承办人员及服务范围如何确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该电话可用于咨询准备,不替代公共法律援助渠道。
三、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资料显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具体到本案,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平台通知、证据梳理、诉讼代理分别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诉讼费或第三方费用的具体标准,需在确定程序后另行向收费主体核对。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律师服务收费部分依据司发通〔2021〕87号文(2021年12月28日成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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