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离婚诉讼、一审材料已经提交的场景下,报价中的“出庭次数”宜写入书面委托合同和律师服务收费清单,明确其属于一审服务范围的组成部分:报价覆盖一审哪些环节、一次出庭如何计算、包含几次、超出如何计费,以及调解、证据交换、延期开庭是否计入。现有资料未提供石家庄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不能据此判断某一报价高低;可核对的是收费项目、服务范围和费用边界。
一、出庭次数应写成可核对的服务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应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来源: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因此,“包几次出庭”属于服务范围与计价方式的约定事项,建议写清:
- 服务阶段:一审从哪个节点到哪个节点;材料已交后,补充证据、开庭、调解、领取裁判文书是否包含。
- 计次单位:以一次正式开庭为一次,还是将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分别计入;同日连续进行是否合并计算。
- 超出处理:写明包含几次,超出部分按次计费还是另行协商,以及由谁确认、何时确认。
- 程序变化:二审、发回重审、执行、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是否属于同一委托、是否另计费用。
二、离婚一审的调解与正式开庭要分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版本: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离婚一审中调解属于法院审理环节,报价若只写“出庭几次”而不说明调解、证据交换、正式开庭如何计次,后续容易产生理解差异。建议逐项标注:调解一次是否计入出庭次数,调解转为开庭是否另行计算,法院取消或延期开庭如何处理。
三、律师费与诉讼费等代付费用分列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该意见还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来源: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签约前可把报价单、委托合同草案、法院受理及缴费材料、已提交证据清单、开庭或调解通知、付款凭证对照核对,确保每笔费用对应具体项目和凭证。
如希望就报价条款作咨询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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