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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需要请律师吗:协议漏洞有哪些风险

是否需要请律师代写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取决于协议涉及的赔偿项目、伤残与后续治疗情况、签署主体和履行安排。

是否需要请律师代写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取决于协议涉及的赔偿项目、伤残与后续治疗情况、签署主体和履行安排。法律并未把律师代写设为协议生效条件:赔偿项目单一、费用已经实际结清、双方对金额和付款方式没有争议的,自行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也可以;涉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护理期限、精神损害赔偿、帮工或多人伤亡等情形,协议更容易在项目、计算基数、期间和签署主体上出现缺口,签署前由律师代写或审核更为稳妥。需要就具体条款作针对性核对时,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下面按“协议应当写清什么、漏洞通常出现在哪里、签署前核对什么、费用边界如何区分”展开。

一、协议要解决的是“赔什么、赔多少、怎么付”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核心,是把法定赔偿项目与具体金额、支付安排对应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如果伤情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还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1年1月1日施行)

因此,协议至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是否逐项列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是否需要预留或约定结算方式;付款主体、付款时间、付款账户和凭证如何对应。协议写成“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争议”并不当然等于每一项费用都已涵盖,是否涵盖仍要结合协议文字、费用项目和签署时的证据判断。

二、协议漏洞的常见风险点

1. 赔偿项目漏项,或“一次性了结”范围不清

最常见的缺口,是协议只写一个总额,没有列明总额对应哪些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依据和发生时间并不相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凭票据核对,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定残后护理费等则要看医疗证明、鉴定意见和协议约定。

如果协议写“一次性了结”,但没有列明已发生费用、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等项目,履行中容易产生争议:赔偿一方认为总额已经包含全部项目,受偿一方认为某些费用未被涵盖。协议是否产生“不能再主张”的效果,不能仅凭“一次性了结”四个字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协议具体文字、签署背景、双方真实意思和证据判断。为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建议在协议中逐项列明费用项目、金额、计算期间和凭证,对尚未确定的项目写明结算条件。

2. 计算基数与期间写错

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均有对应的期间和基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协议如果只写“误工费若干”“护理费若干”“残疾赔偿金若干”,却没有写误工期间、收入依据、护理人数与期限、定残日、伤残等级和计算标准,后续很难核对金额是否对应。尤其是尚未做伤残鉴定就签署协议的情形,残疾赔偿金的等级和定残日尚未确定,协议需要明确是暂按某一等级结算,还是待鉴定后补充结算。

3. 后续治疗费约定过于笼统

后续治疗费是协议漏洞的高发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说明,后续治疗费既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也可以在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时一并赔偿。协议如果写“后续治疗费自理”或“后续费用不再承担”,需要核对签署时是否已有医疗证明、鉴定结论,以及协议是否对“必然发生的费用”和“尚未确定的费用”作了区分。约定过于笼统,履行时容易对“哪些属于后续治疗”“多少金额合理”产生分歧。

4. 签署主体和付款安排没有对应

协议签署人是否就是赔偿义务人,直接影响履行。交通事故、帮工、雇佣等场景中,实际致害人、责任主体和付款人可能并不一致。以无偿帮工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帮工人致人损害、帮工人自身受损以及第三人行为致损时的责任分配: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签署前需要核对:签字人是否为赔偿义务人本人;如由他人代签,是否有明确授权;付款账户与签署主体是否一致;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方式和逾期处理是否可执行。主体不清,容易出现“协议签了但付款人不认”或“收款后仍向其他主体主张”的争议。

5. 票据与协议金额不匹配

医疗费需要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协议金额如果与票据、病历、误工证明、护理意见无法对应,履行时容易被质疑,涉诉时也会增加举证难度。

三、签署前的核对清单

以下核对围绕同一份协议、同一组费用和同一签署主体展开,目的是让协议中的每一项金额都能找到对应依据。这些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协议生效的前提。

核对对象 可以用来核对什么 对应的协议条款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治疗经过、护理建议、营养意见、后续治疗必要性 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
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票据 已发生金额及凭证是否齐全 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
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收入证明 误工时间、收入减少情况 误工费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护工合同、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护理意见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标准 护理费
交通票据 就医、转院的时间、人数、次数 交通费
伤残鉴定意见 伤残等级、定残日、护理依赖程度 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
签署人身份及授权文件 谁有权代表赔偿义务人签署 主体与付款条款
付款凭证、账户信息 付款主体、金额、时间是否对应 履行条款

核对时建议把“已发生且已结清”“已发生但未结清”“尚未发生但可预见”三类费用分开列明。已结清的费用附凭证;未结清的费用写明付款时间;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定残后护理费,写明是另行结算还是已经计入总额。这样处理,协议的可执行性更容易判断。

四、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的边界

请律师代写或审核协议,涉及的是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两者不能混在一起报价。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固定金额或所谓“北京行情价”。

可以与律所书面协商的是服务范围:仅代写协议、仅审核协议、参与协商谈判,还是后续诉讼代理;不同工作内容对应不同工作量,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是否发生、由谁负担,需要以法院、鉴定机构的通知和最终处理为准,不宜预先并入律师服务费。签约前把“服务项目、交付成果、计费方式、第三方费用由谁承担”分开确认,比只问一个总价更有意义。

五、哪些情形更建议在签署前请律师审核

结合前述条文,以下情形出现时,协议漏洞更容易影响履行:伤情可能构成伤残但尚未鉴定;后续治疗尚未终结,或医疗证明、鉴定结论提到必然发生的后续费用;误工、护理期限较长,收入状况不固定;存在严重精神损害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一事故涉及多人伤亡;事故发生在帮工、雇佣等主体关系较复杂的场景;协议使用“一次性了结”但费用项目没有逐项列明;签署人并非直接侵权人,或付款主体与签署主体不一致。出现这些情形,签署前由律师结合病历、票据、鉴定意见和协议草稿作条款核对,比事后争议更容易处理。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页面: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协议草稿、病历、票据、误工护理证明、伤残鉴定意见和付款安排之间是否对应,需要结合具体材料逐项核对。如对协议条款范围、后续治疗费写法或委托服务范围有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和拟签署文本作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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