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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律师函代写争点分析,函件主张与合同条款表述不一致时应备哪些对照材料?

函件主张与合同条款表述不一致,处理思路是先把“不一致”落在纸面上:把合同条款原文、函件对应句子、差异类型和支撑材料逐项并列,再核对发函主体的授权范围,最后用履行记录验证函件中的事实陈述。

函件主张与合同条款表述不一致,处理思路是先把“不一致”落在纸面上:把合同条款原文、函件对应句子、差异类型和支撑材料逐项并列,再核对发函主体的授权范围,最后用履行记录验证函件中的事实陈述。以下对照材料与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也不代表任何裁判结论;天津只是本题的咨询情境,材料整理方法不因城市而改变,如涉及具体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材料要求,需另行核对。

一、“条款—函件”逐句对照表

建议以合同原文为基准,把函件中每一处主张单独列行,形成四栏对照:合同条款编号与完整原文、函件对应表述、差异类型、支撑材料。差异类型可以细分为主张范围扩大或缩小、履行期限不同、数额或计算方式不同、省略了前提条件或例外、义务主体不同。

支撑这一类对照的材料通常包括: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招投标或报价文件、订单与附件、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整理时建议直接摘录原文,不作概括改写,尤其保留条款中的数额、期间起算点、条件与例外;函件中出现的违约金比例、付款节点、解除条件等表述,需要在合同中找到对应条款,找不到对应条款的,单独标注为“函件新增主张”,并说明该主张的事实来源待核实。这样处理的用途是让差异可被逐条检验,而不是由收函方或第三方替双方补足条款含义。

二、授权与委托关系材料

律师函是以委托人名义提出的主张,函件署名主体、发函主体与授权范围需要彼此对应。建议备齐: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委托事项、权限范围与期限)、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的收函与发函登记、函件定稿的确认记录(如委托人书面或邮件确认)。核对重点是函件中主张的事项是否落在授权事项内、函件表述的当事人名称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函件发出后如需判断其效力归属,授权范围与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是需要用材料核实的两个方向,而非单凭函件文本推定。

如涉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约的情形,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则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该条可用于核对函件所涉合同的主体关系,与单纯的“代发函件”不是同一问题,适用前需先确认合同是以谁的名义订立。(以上条文版本: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为政府部门转载文本。)

三、履行与送达记录

函件中的事实陈述(已付款金额、逾期天数、催告次数、通知是否送达)需要用同一事项的记录支撑:转账凭证与银行流水、发票、对账单、验收或交付单据、往来邮件与即时通讯记录、此前催告函及邮寄签收凭证。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合同、同一期间”分组,避免把不同合同或不同关联方的款项混入同一笔主张;日期不一致时,分别注明各记录的来源与形成时间,不作违法或矛盾的预设。

拟委托代写律师函时,工作范围(是否包含条款比对、差异清单制作、后续回函处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邮寄费等第三方支出属于不同项目,需在书面委托中分别写明,本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的收费金额,不宜据此报价。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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