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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怎么选,看责任认定分析还是赔偿清单?

在北京选择交通事故律师时,责任认定分析和赔偿清单对应不同的核对对象,选择时先看案件所处的程序节点。

在北京选择交通事故律师时,责任认定分析和赔偿清单对应不同的核对对象,选择时先看案件所处的程序节点。事故认定书已经送达、对责任划分有疑问,或者需要判断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的,重点看律师能否围绕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证据、成因分析和过错责任作出说明;已经进入损失核算和索赔阶段的,赔偿清单用于把损失项目与票据、支付记录等凭证对应起来,责任比例仍是计算的前提。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认定书的内容与送达记录、可以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损失凭证的原件和形成时间。准备面谈时,可以先按这三类材料分组,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两份材料回答的问题不同

责任认定分析的主要对象是事故认定书及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它帮助回答的是:责任划分与当事人的行为作用、过错程度如何对应,认定书是否载明了事故证据和成因分析,送达和权利告知是否留有记录。赔偿清单的主要对象是损失项目和凭证,它帮助回答的是:每一项损失是否有票据、支付记录、收入证明等材料支持,金额与发生期间能否对应,哪些项目还需要补充证明。

材料 主要核对对象 能帮助回答的问题 需要配合的材料
责任认定分析 事故认定书及交管部门证据材料 责任划分依据是否清楚、认定书载明事项是否完整、事故成因与过错如何对应 认定书原件、送达记录、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
赔偿清单 损失项目与凭证 各项损失是否有凭证支持、金额与期间能否对应、哪些项目需要补充证明 费用票据、支付记录、收入与护理等证明材料

两份材料的使用存在依赖关系:赔偿清单中的数额需要以责任比例和损失凭证为基础;责任认定分析需要以认定书和交管部门证据材料为基础。面谈时把两份材料分开整理,再说明同一损失事项的主体、期间、凭证来源和金额,便于律师判断哪些事实已经清楚、哪些还需要核实。

责任认定分析要落到认定书的载明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列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分析责任认定时,需要把事故经过、行为作用、过错程度与责任结论逐项对应,不能只看认定书最后的责任比例。

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面谈时可以对照这些载明事项,看认定书对证据和成因分析是否有具体内容,责任结论与所载事实之间是否能够对应。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因此,核对对象还包括送达日期、权利告知内容,以及已经查阅、复制、摘录了哪些证据材料。是否在告知的期限内申请复核,需要结合认定书和证据材料另行判断,不宜只看结论就作决定。

如果收到的是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这类情形下,责任分析要围绕事故证明载明的事实和后续举证展开,赔偿清单仍按损失凭证核对,两者不能混在一起谈。

赔偿清单的用途与费用边界

赔偿清单的整理,建议以同一损失事项为单位,把发生时间、支付主体、凭证类型、金额和原件来源列在一起,再与清单中的数字逐项对应。清单中的每个数额都应能指向相应凭证;暂时没有凭证对应的项目,可以单独列出并注明待补充,避免把估算数写成已确定损失。具体赔偿项目名称、计算标准和所需证据,本次资料未提供,需要结合个案另行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以及拟委托的工作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单独列明。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文章中不给出报价或统一价格。

决定委托的,可以核对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与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费用条款可以分开核对,具体内容以书面文件为准。

面谈前的整理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这只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1. 先确认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记录收到日期和文书载明的权利告知内容;
  2. 对照第六十四条的载明事项,看认定书是否写明了事故经过、证据及成因分析、过错及责任;
  3. 整理已经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标注来源和取得时间;
  4. 按同一损失事项归集凭证,让赔偿清单与凭证一一对应;
  5. 把拟委托的工作范围、费用构成和第三方费用单独列成问题清单,面谈时逐项确认。

常见误区有两个:只看赔偿清单的总额,不看责任比例和凭证对应关系;只看认定书的责任结论,不看认定书载明的证据、成因分析和送达告知记录。把这两类材料分开核对,再放在同一案件事实下比对,面谈时更容易说清争议点。

围绕本文提到的认定书载明事项、送达与权利告知记录、证据材料查阅复制情况以及损失凭证的归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原件核对。整理好上述材料后,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说明材料形成时间和来源,便于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范围。涉及人员伤亡需要紧急救助的,应先拨打120、122等公共急救和报警电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条件。

参考来源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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