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并不相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确认见证人资格,应逐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排除的三类人员;核对签署过程,则应围绕“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三类主体签名、注明日期”这几个环节,把见证人身份关系材料与遗嘱原件放在一起比对。在天津准备遗嘱代写咨询时,可以先按上述两条主线整理材料,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由专业人员结合具体事实判断遗嘱形式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一、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对自书遗嘱提出的核心要求集中在书写主体、签名和日期三项:正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人本人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条文没有对自书遗嘱规定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的要求可以拆成四层:第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代书人从见证人中产生,即“由其中一人代书”;第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须签名;第四,注明年、月、日。
两类遗嘱的形式要求可以按同一维度对照:
| 核对维度 |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
| 书写主体 | 遗嘱人亲笔书写 | 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 |
| 见证人 | 条文未规定见证人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 签名主体 | 遗嘱人签名 |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
| 日期 | 注明年、月、日 | 注明年、月、日 |
| 资格限制 | 条文未设见证人资格条款 | 见证人须不属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排除的人员 |
需要留意一种常见混淆:如果一份遗嘱的正文是打印的,只是在末尾由遗嘱人签名,它就不符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形式描述。此时应结合该遗嘱的实际形成方式,核对它是否符合相应遗嘱形式的要求,不能仅凭“有签名”就按自书遗嘱处理。本文讨论的是自书与代书两类,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另有形式要求,不在此展开。
二、见证人资格:按三类排除情形逐项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条规定采取排除方式,列出三类不能担任见证人的人员。核对时应当把每一位见证人分别对照,不能因为其中一人合格就推定其他人也合格。
第一类关注见证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实际核对时可以了解见证人的年龄、精神状况、能否理解正在进行的遗嘱订立过程,以及能否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思。对于高龄见证人或身体状况特殊的见证人,可以保留当时的病历、诊断材料或现场录音录像,用于说明其见证时的状态。这里说的“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的表述,条文中没有列出一份固定名单。
第二类关注身份。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核对时需要先明确这份遗嘱把财产给谁: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哪些人是受遗赠人。如果某位见证人本身就是遗嘱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落入本项排除情形。代书人由见证人中的一人担任,因此代书人同样要满足见证人资格,不能出现“代书人是继承人、其他见证人合格”就认为整体无问题的情况。
第三类关注利害关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条文没有列举“利害关系”的具体范围,核对时需要了解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共同经营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见证的联系。建议把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方的身份信息和关系说明列成一张简表,逐人注明关系来源,再结合遗嘱内容判断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形。
三、签署过程:围绕“在场、代书、签名、日期”核对
代书遗嘱的签署过程,可以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顺序拆成几个核对点。
第一,核对在场见证人数。条文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可以结合签署现场的照片、录像、在场人员陈述,核对见证人是否实际在场,以及在场人数是否达到条文要求。仅有签名而没有在场见证,与条文描述的“在场见证”并不对应。
第二,核对代书人身份。条文要求“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应当是见证人之一。核对时可以确认代书人姓名是否出现在见证人之中,代书人是否具备前述见证人资格,以及代书行为是否由该人完成。若代书人并非见证人,或者代书人属于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排除的人员,就需要进一步核对这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第三,核对签名主体。条文要求“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三组主体分别是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核对时逐一查看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签名位置能否对应到具体人员、是否存在遗漏。对于多页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文字没有像打印遗嘱那样规定“每一页签名”,核对时仍应以该条实际规定为准;多页情况下,可以重点核对签名与日期的记载是否完整、能否与订立过程相互印证。
第四,核对日期。条文要求“注明年、月、日”。日期应当完整,能够对应到具体的年、月、日。可以核对遗嘱上的日期与见证人陈述、现场记录、遗嘱人当时的行程或医疗记录是否一致。日期的意义在于固定订立时间,尤其在一份遗嘱经过修改、补充,或者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日期是否清楚会直接影响事实核对。
第五,核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签署过程核对中,可以留意遗嘱人当时能否理解遗嘱内容、能否自主表达、有无受到不当影响。相关病历、诊断记录、现场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辅助材料,但是否影响遗嘱效力,仍需结合全部事实判断。
四、天津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与咨询重点
天津是咨询发生地,遗嘱形式要求适用的是全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不因城市不同而改变。准备咨询时,可以按“遗嘱文本—见证人—签署过程—遗嘱人状态”四组整理材料。
第一组是遗嘱文本。包括遗嘱原件或草稿、修改痕迹、签署页。它可以用于核对书写主体、签名主体、日期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存在打印正文与亲笔签名混用的情况。
第二组是见证人材料。包括见证人身份信息、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关系说明、代书人与见证人的对应关系。它可以用于逐人对照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三类排除情形。关系说明建议写明关系来源,例如亲属关系、债务关系、共同经营关系,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
第三组是签署过程材料。包括签署现场照片、录像、在场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记录。它可以用于核对见证人是否在场、代书由谁完成、签名与日期是否与现场一致。没有录像时,可以整理在场人员的书面陈述,注明各人看到和听到的内容。
第四组是遗嘱人状态材料。包括订立前后的病历、诊断证明、日常照护记录等。它可以用于了解遗嘱人当时的认知和表达状态,辅助判断是否具备理解遗嘱内容的能力。这类材料与见证人资格、签署过程相互关联,建议放在同一时间线上对照,避免把不同日期、不同医疗机构的记录混在一起。
选择天津遗产继承律师时,可以重点核对几件事:律师是否先区分遗嘱类型,再谈形式要件;是否要求如实提供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是否把见证人资格与签署过程分开核对;是否以书面方式说明拟提供的服务范围。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是否包含代书、见证、材料整理等具体项目,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是否发生、由谁负担,需要根据实际程序和机构规定另行核对;本文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的具体收费金额,不宜以某一数字作为统一标准。
五、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分,最终要落到两份材料上:遗嘱原件所呈现的书写、签名、日期状态,以及见证人身份关系和签署过程的记录。见证人是否属于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排除的三类人员,需要逐人核对;代书人是否从见证人中产生、三类主体是否签名、日期是否完整,需要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逐项比对。若遗嘱正文为打印、见证人关系复杂、遗嘱人订立时的行为能力存在争议,或者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建议把原件、见证人关系材料和签署过程记录一并带到咨询中,由专业人员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咨询前说明遗嘱类型、见证人人数及与继承人的关系、签署日期和现有材料形式,便于安排后续核对。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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