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形成时间在后、能够确定形成时间与保管来源的那一版遗嘱,同时把两版遗嘱的见证人签名缺失位置逐页对照;选择律师时,优先看其是否愿意先做“形式要件+形成过程”的核对,并能书面说明服务范围和费用边界。时间在后只是核对顺序,不等于效力优先;见证人签名缺失也不能直接推定为遗嘱无效,需要结合遗嘱类型、缺失位置、见证人人数和身份等进一步判断。
一、先核对哪一版:先固定时间轴,再比对签名位置
建议把两版遗嘱放在同一张核对表里,按同一维度列明:
| 核对项 | 第一版 | 第二版 | 用途 |
|---|---|---|---|
| 原件还是复印件、页数是否完整 | 判断载体是否完整 | ||
| 遗嘱人签名、日期、每页签名 | 判断身份要素和形成时间 | ||
| 见证人签名、人数、身份信息 | 定位签名缺失的具体位置 | ||
| 代书人、打印人、修改痕迹 | 判断形成过程是否清楚 | ||
| 由谁保管、何时交付、有无交接记录 | 核对保管来源和流转过程 |
先核时间在后的版本,是为了先确定两版遗嘱的先后关系和内容差异范围:哪些财产处分相同、哪些不同、后一版是否新增或删减了继承人。随后再核在先版本,逐项比对差异。这样安排只是材料整理上的建议,不是法定的效力顺序;后订立的遗嘱是否影响在先遗嘱,仍需结合遗嘱形式要件和具体内容进一步核对。
见证人签名缺失要具体到“缺在哪一页、缺的是见证人还是代书人、是一人缺失还是全部缺失”。不同位置和不同遗嘱类型,核对重点不同,不能仅凭“签名缺失”四个字下结论。
二、两版内容不一致时,法律上先看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两版遗嘱内容不一致时,需要先核对每一版是否具备作为遗嘱进入审查的基础,而不是直接按其中一版分配遗产。
该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其中第(四)项明确,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若核对后确认某版遗嘱因形式要件问题属于无效部分,该部分涉及的遗产需回到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是否无效,仍要结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具体规定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见证人签名的具体条文,不宜仅凭签名缺失直接得出无效结论。
此外,若遗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还需核对财产权属。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条属于财产范围核对,不解决两版遗嘱谁优先的问题,但会影响两版遗嘱各自处分的是否为被继承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三、在北京选择继承律师时,先核对三件事
第一,看律师是否愿意先做“形式要件和形成过程”的初筛,而不是在尚未核对原件、签名位置和见证人的情况下直接承诺结果。可以请律师说明:两版遗嘱分别缺什么、缺的内容对审查有什么影响、还需要补充哪些见证人或保管线索。
第二,要求书面列明拟议委托范围。例如“两版遗嘱比对”“见证人签名缺失的形式审查”“见证人取证或笔迹鉴定配合”“继承协商或诉讼”可以分别列为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与律所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确认;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不能给出统一金额。
第三,把“先核对哪份、后核对哪份”写进第一次沟通清单,并保留两版遗嘱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见证人信息和保管交接记录。材料核对建议用于帮助理解现有事实,不替代对遗嘱效力的最终法律判断。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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