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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材料被要求补充权属证明时,北京执行异议律师委托流程先核哪项衔接?

执行异议材料被要求补充权属证明时,委托准备中建议先核对一项衔接:异议类型、异议主体与被执行标的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先确认委托人是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还是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身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再确认被要求补充的权属证明,是否正对应执行裁定、查封清单所指向的那个标的。

执行异议材料被要求补充权属证明时,委托准备中建议先核对一项衔接:异议类型、异议主体与被执行标的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先确认委托人是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还是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身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再确认被要求补充的权属证明,是否正对应执行裁定、查封清单所指向的那个标的。这一层对应关系核清后,权属证明的证明对象和归入位置才明确;核不清,容易出现材料看似齐全、却与异议请求对不上的情况。

一、先区分两类异议,权属证明的用途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照两条可见:针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审查结果是中止执行或者驳回,后续救济方式是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审查结果是撤销、改正或者驳回,后续救济方式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权属证明主要服务于前一类,即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如果异议实际指向的是查封、评估、处置等行为本身,权属材料的准备重点就会不同。因此,委托沟通时先核这一项,比先急着补材料更有针对性。

(以上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二、权属证明本身的核对维度

在异议类型明确后,建议围绕同一事项比对以下几组信息,这些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核对维度 需要看什么 对理解事实的作用
主体身份 委托人在执行案件中的身份: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决定权属证明是用于主张对标的享有权利,还是用于说明执行行为影响其权益
标的同一性 权属材料记载的不动产坐落、车辆识别信息、账户、股权等,与执行裁定、查封清单所列标的是否指向同一对象 避免证明对象与被执行标的发生错位
权利来源与形成时间 取得方式、合同、付款、交付、登记状态及时间节点 说明权利形成与查封、处置时点的先后关系,属于事实梳理
原件与来源 材料是原件、复印件还是登记机构出具,来源渠道能否说明 判断材料能否与已有材料相互印证

建议把上述信息按同一主体、同一标的、同一时间段归组,再对照法院要求补充的具体表述,判断缺的是权属本身,还是权属与标的之间的关联说明。

三、委托事项与费用边界

就可与律所协商纳入的服务范围而言,通常包括异议类型的初步判断、补充材料清单的逐项核对、权属材料的归组整理以及书面异议文书的起草;是否纳入、如何分工,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收费标准或计费方式,需与律所另行核对并在合同中列明,不宜以口头说法作为依据。

概括而言:材料被要求补充权属证明时,先核异议类型、异议主体与被执行标的这三者的对应关系,再按同一标的、同一时间段整理权属材料;对第238条项下的中止执行、驳回以及后续审判监督或十五日起诉等后果,应按条文原文条件和期限理解,具体案件的处理仍需结合执行法院的要求进一步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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