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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交通事故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事故认定书要原件吗?

在河北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律师咨询,材料可以按“人、事故、损失、程序”四组准备:当事人身份及关系材料、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车辆与保险信息、医疗和财产损失凭证,以及与事故处理有关的送达、沟通记录。事故认定书建议携带原件供律师当面核对,同时自留复印件;现行规定没有把“咨询时必须提交原件”设为前提,原件的作用主要是核对记载内容…

在河北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律师咨询,材料可以按“人、事故、损失、程序”四组准备:当事人身份及关系材料、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车辆与保险信息、医疗和财产损失凭证,以及与事故处理有关的送达、沟通记录。事故认定书建议携带原件供律师当面核对,同时自留复印件;现行规定没有把“咨询时必须提交原件”设为前提,原件的作用主要是核对记载内容、签名盖章和送达时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现有材料是否够用做一次梳理,是否正式委托、委托哪些事项,再另行以书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确认。

一、咨询准备与正式委托是两件事

咨询阶段的目标是让律师看懂事故轮廓:谁参与的、在哪里发生、经过如何、交警认定了什么、目前损失和分歧在哪里。这个阶段以信息核对为主,材料以能说明事实为度。

正式委托涉及代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该条规范的是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适用于委托环节。咨询时先带事故材料,决定委托后再按这一条准备授权委托书,两个环节分开处理更清楚。

如果咨询人不是事故当事人本人,建议先说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带上能证明该关系的材料,便于律师判断沟通安排以及后续由谁签署委托文件。

二、事故认定书: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用于留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对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作了完整列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拿到认定书后,可以按上述五项逐项对照,重点看签名、盖章、日期是否齐全,文本有无缺页或涂改。原件便于完成这些核对,建议带原件供律师查看,同时准备一套复印件用于留存和提交。向保险公司或对方提交时,提交复印件、自己保留原件更为稳妥。这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要求以受理部门和律所说明为准。

第六十五条则把送达和查阅复制写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条里有两层信息对准备材料直接有用。第一层是送达时间:认定书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所以咨询时把签收日期、邮寄单据、短信或平台通知一并带上,律师才能判断相关期限是否临近。第二层是查阅复制权:收到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例外情形是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可以据此向处理事故的部门申请查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认定书遗失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查阅、复制途径;认定书本身能否补发或复制,以该部门答复为准。

三、持有的是事故证明,或者尚未取得认定书

交警出具的文书不一定都叫“事故认定书”。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按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咨询时如实说明手中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把文书名称、编号、出具日期写清楚,避免在后续沟通中混淆。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按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已调查的事实确定各方责任,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案件侦破后,会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这类情形下,书面申请、邮寄凭证和送达记录本身就是需要保留的材料。

另外,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按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这类事故的当事人可以把到场通知、到场记录和当时提出的意见一并整理,便于律师了解调查阶段的情况。

四、材料分组清单

组别 建议携带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身份与主体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咨询人非当事人本人时的关系证明 确认咨询人身份、驾驶资格、车辆登记情况及沟通安排
事故文书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凭证、复核申请及答复(如已提出) 核对认定内容、签名盖章、送达日期与权利期限
车辆与保险 行驶证、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或电子保单信息 核对承保情况、理赔沟通对象
损失凭证 医疗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与收入材料、车辆维修定损单据、交通费凭证 核对已发生费用的项目和凭证链是否连续
程序与沟通 与对方、保险公司、交警的沟通记录,已签署的文书,垫付款凭证 还原处理经过,判断哪些环节已有书面记录

表格中的分组是整理建议,各组材料的具体份数和形式可以按咨询时律师的说明调整。损失类凭证按费用项目和时间顺序归集,比混装在一起更容易核对。

五、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看文书形式: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有没有交警签名或盖章、有没有事故处理专用章、机关名称和日期是否完整。

第二步看时间:制作日期、送达日期、签收人分别记下来,与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三日送达和权利期限告知对照。

第三步对内容:把认定书记载的当事人、车辆、道路环境、事故经过与自己掌握的照片、行车记录、证人信息逐项比对,有出入的地方单独标注。

第四步归集损失:按医疗、车辆、交通、收入等类别分袋存放,票据与病历、清单对应。

第五步列问题清单:把“认定书哪一项记载有疑问”“哪些证据材料还没查阅复制”“委托后由谁对接”写成几条,咨询时逐条确认。

六、几处容易忽略的地方

只带手机里的照片,不带纸质文书,核对签名、印章和日期时会受限;带了认定书却忽略签收单据,送达时间说不清楚;把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复核答复混在一个文件袋里,翻找时容易遗漏;损失票据按时间随手堆放,无法与病历、清单对应。这些都属于整理层面的问题,提前分开装袋、编一份目录即可改善。

七、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咨询前可以先把三件事写清楚:手中文书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送达日期是哪天、目前是否已就认定内容提出复核。损失方面的票据是否齐全、保险沟通进行到哪一步,也建议列成一页说明。涉及正式委托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需要与律师逐项确认后再签署。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完整性、认定书原件的核对方式以及拟议委托事项的范围进一步沟通;紧急报警、医疗救助等事项仍应通过相应公共服务渠道处理。

主要依据与公开文本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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