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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衡水物业纠纷律师:物业交接清单与业主入住验收单不一致,先核对哪些遗留问题记录?

物业交接清单与业主入住验收单出现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遗留问题记录”,即交接基准日已经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部位、设施和事项,看两份文件是否指向同一对象、同一状态、同一时间段。在衡水处理这类物业交接争议咨询时,建议把两份清单放到同一时间和同一部位的对应关系下比对,先还原两份文件各自记载的事实,再讨论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

物业交接清单与业主入住验收单出现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遗留问题记录”,即交接基准日已经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部位、设施和事项,看两份文件是否指向同一对象、同一状态、同一时间段。在衡水处理这类物业交接争议咨询时,建议把两份清单放到同一时间和同一部位的对应关系下比对,先还原两份文件各自记载的事实,再讨论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

一、先确定两份文件的核对基准

两份文件往往由不同主体在不同环节形成:交接清单通常出现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新旧物业交接阶段;入住验收单通常出现在房屋交付、业主入住环节。核对前建议先记录三项信息:

  • 形成主体:谁制作、谁签字、谁盖章,业主方签字人是否经授权;
  • 形成时间:以交接日、交付日为基准,区分“交接前已存在”和“交接后新增”的事项;
  • 位置口径:按楼栋、单元、部位、设备编号统一名称,避免同一处渗漏在两份文件中写成两个不同位置。

法律上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正是核对遗留问题记录是否完整的依据:只要任一份文件记载了某处渗漏、某台设备停用、某处公共照明缺损,就应能追溯到交接时的状态说明。

二、建议逐项比对的四类记录

记录类别 两份文件中通常对应的内容 比对要点
共有部位与设施缺陷 渗漏、外墙、电梯、消防、二次供水、公共照明 位置编号、数量、描述是否一致,是否附照片或工单
处理状态与责任归属 已修、未修、待观察、保修期内 同一事项是否在交接清单标注“遗留”、在验收单标注“待整改”
资料与物品移交 竣工图纸、设备说明书、维保合同、维修资金使用记录、钥匙门禁 是否属于第九百四十九条所称“相关设施”“必需的相关资料”
费用与账目 物业费、水电分摊、公共收益 与遗留问题处理费用的承担是否对应

判断哪些遗留问题属于物业方的维修养护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比对之后的处理前提

两份记录对同一部位描述不一致时,可以先以现场照片、报修记录、维修工单、竣工验收资料等原始材料还原交接时点的实际状态,再讨论由谁维修、费用如何分担。这类材料整理属于事实核对,帮助判断不一致的具体指向,并不因此产生新的法律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某一项遗留问题能否成立、责任如何分配,需要结合不一致事项的性质、形成时间和证据情况判断。

涉及需要评估修复造价或质量原因的,可能产生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是否发生、金额多少需另行核实;拟委托律所处理材料梳理、交涉或诉讼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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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物业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