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先要分清是谁解除、依据哪一条,再核对程序是否走完、书面文件是否送达并留有凭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常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过失性解除或第四十条的非过失性解除,同时受第四十二条禁止解除情形和第四十三条事先通知工会的约束;劳动者一方则可能依据第三十七条预告解除,或依据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特定违法情形解除。解除时出具证明、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是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的善后义务。河北地区适用的是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如涉及当地裁审口径差异,需另行核对。就解除依据梳理、程序节点和材料归集,可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解除依据:先分清“谁解除、依哪一条”
解除依据决定了后续程序、举证重点和法律后果,不能只看“已经通知不用来了”这一结果。
协商解除规定在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类解除的关键材料是双方就解除本身达成的书面合意,以及是否约定补偿、结算和交接安排。
劳动者单方解除有两条路径。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的六类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其他法定情形;该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最常见的两条依据是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原文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原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两条依据的举证方向不同:第三十九条侧重劳动者存在过错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第四十条侧重客观情况变化且已履行培训、调岗、协商等前置步骤。以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为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要制度本身有效、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并有对应违纪事实;以第四十条第二项为例,“不能胜任工作”之后还需有培训或调岗,且仍不能胜任。这些都需要材料逐项对应,不能仅凭解除通知上的表述认定。
二、程序:三道容易被忽略的关卡
第一道是第四十二条的禁止解除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核对时需要把劳动者的医疗期、孕产哺乳状态、工伤职业病资料与拟解除日期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
第二道是第四十三条的工会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里有两个动作:事先通知理由,以及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时,工会通知的时间、内容和回复材料,是程序核对的重点。
第三道是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程序。该条要求,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规定了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等人员,以及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通知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义务。裁员是否达到人数比例、是否履行说明听取意见和报告程序,需要以职工总数、裁减名单和报告材料共同核对。
三、送达:书面文件与善后手续要对应
“送达”在解除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文件:解除通知、工会通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第四十条对非过失性解除明确要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第四十三条要求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五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从材料核对角度,建议保留解除通知的签收记录、邮寄凭证、电子邮件或内部系统送达记录,并注意通知上的解除主体、解除日期、所引条款与工会通知、解除证明是否一致。同一事项出现不同日期,本身不当然意味着违法,但需要说明各份文件分别对应哪个程序节点。送达凭证的作用,是帮助判断用人单位能否证明已向劳动者本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及通知内容与后续主张是否吻合。
四、解除后的补偿与违法解除后果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要回到解除依据是否成立、第四十二条禁止情形是否存在、第四十三条工会程序是否履行等条件逐项判断,不能仅以劳动者不接受解除为由认定。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的问题 | 核对时注意 |
|---|---|---|
| 解除通知书及签收、邮寄凭证 | 解除主体、解除日期、所引条款、通知是否送达 | 通知日期与工会通知、证明文件日期分别对应哪个节点 |
| 规章制度及公示、培训签收记录 |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有制度依据 | 制度内容、公示方式、适用条款与违纪事实是否对应 |
| 考勤、绩效、调岗及培训记录 | 第四十条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及培训、调岗是否完成 | 培训或调岗在前,再次不能胜任的评价在后 |
| 工会通知及处理结果书面回复 | 第四十三条事先通知理由、书面通知处理结果是否履行 | 通知时间应在单方解除之前 |
| 医疗期、孕产哺乳、工伤职业病材料 | 是否存在第四十二条禁止解除情形 | 以拟解除日期对照相应期间 |
| 裁员方案、职工意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第四十一条人数比例、说明听取意见、报告程序 | 职工总数与裁减人数共同计算比例 |
| 解除证明、档案社保转移、交接及补偿支付凭证 | 第五十条出具证明、十五日内转移、交接时支付补偿 | 各项手续的时间与办理主体要能对应 |
| 劳动合同文本 | 第五十条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与解除通知、证明内容相互印证 |
六、河北场景下的核对顺序建议
建议先确定解除主体和依据条款,把协商解除、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分开;再核对第四十二条禁止情形和第四十三条工会程序;最后核对第五十条的证明出具、档案社保转移、工作交接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和基数,需要结合入职离职时间、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流水另行计算;河北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裁审中的具体口径,本文所依据的全国性条文未涉及,需结合个案另行核实。已经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和请求事项应按受理机构的要求办理。
本文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见商务部政策法规公开页面: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如果手头已有解除通知、工会通知、考勤绩效或补偿支付材料,需要进一步判断解除依据是否成立、程序是否存在缺口,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逐项核对后再确定处理方向。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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