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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集体劳动争议需要哪些材料?共同请求、推举代表与申请书核对

天津多人劳动争议可按人员请求、劳动关系、履行记录和争议通知整理材料。劳动者一方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天津多人劳动争议的材料可以按人员与请求、劳动关系、履行记录和争议通知分类整理。涉及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时,还可以围绕推举代表参加程序准备相应记录;具体申请内容应对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对。

十人以上共同请求怎样参加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以下材料整理建议针对上述多人共同请求的情形。建议按人员列明劳动关系、请求项目、金额及对应事实;已推举代表的,可以整理推举经过、代表信息和参加程序的相关记录,便于核对。

证据应怎样对应各人的请求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把劳动合同或入职记录、工资支付和考勤记录、解除或调岗等通知分别归档,再标注各份材料对应的人员、期间和拟证明的事实。共同收到的通知也可注明涉及哪些人员,个人请求存在差异时分别列明。

申请书和副本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整理时可以制作一份人员与请求对照表、一份材料目录,核对申请书记载事项与附件是否对应。具体提交和立案安排可结合受理机构的现行指引确认。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全文: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1912/t20191219_1307906.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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