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电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材料一般按“人、车、现场、文书、损失”五组整理:身份与关系材料、车辆权属与技术参数材料、事发现场材料、事故处理文书、医疗与损失材料。合格证与现场照片出现冲突时,两份材料证明的对象并不相同:合格证是车辆出厂技术参数的书面记载,现场照片反映事发时的车辆状态。核验重点就是它们是否指向同一辆车、同一时点,以及各自的原件、原始载体能否取得。
一、材料清单与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组 | 具体材料 | 能核对的事项 |
|---|---|---|
| 主体身份 | 身份证件;由他人代办的,准备处理人身份与授权文件(建议) | 主张权利的主体、代理关系 |
| 车辆 | 合格证原件、购车凭证、车辆实物(车架号、电机号可拓印比对) | 车辆型号、技术参数、权属,与照片所示车辆是否同一 |
| 现场 |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及其原始存储设备、拍摄时间地点与拍摄者说明、证人联系方式 | 事发时车辆外观、位置、碰撞形态 |
| 程序文书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交管部门复制的证据材料 | 交警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成因分析 |
| 损失 |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原件 | 伤情与损失范围 |
事故认定书本身载明的内容是有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事项,公开文本见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整理车辆材料时,可以先看认定书对车辆基本情况的记载,再决定补哪一类凭证。
二、合格证与现场照片冲突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确认两份材料指向的对象。 合格证记载的车架号、电机号、型号参数,与车辆实物、照片中可辨识的车体特征逐项比对。照片显示的加装、改装部件与合格证参数不一致时,需要进一步说明该部件的来源和加装时间。
第二步,确认照片的来源与真实性。 照片、视频属于视听资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建议保留原始拍摄设备中的文件、时间信息与拍摄者说明,避免只提交转发后的压缩图片。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第三步,用原件固定书面材料。 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合格证按书证提交原件;车辆作为物证,可通过现场勘验、拓印比对等方式固定。原件确实无法提交的,再说明复制件来源。
第四步,借助事故处理程序核对交警掌握的证据。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复制的材料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伤人事故的,依第六十三条,交管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这两处是当事人了解照片、合格证在事故认定中如何被采用的实际途径。经比对仍有分歧的,可在诉讼中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就车辆技术状况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属于第六十六条列明的证据种类。
三、整理时需要注意的几点
同一事项的当事人、期间、数额在不同材料中应保持一致;事故处理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日期本就不同,分别标注即可,不必强行统一。提交材料时建议区分原件与复制件,说明复制件的原件所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的,可以申请延长;逾期提供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依第六十八条可能不被采纳,或被训诫、罚款。
以上为材料整理与核验的一般方法,具体案件中合格证与照片的证明力,仍需结合事故认定书、车辆实物勘验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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