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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委托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有哪些注意事项?

委托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注意事项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用书面文件把委托关系固定下来、把授权范围写到可核对的颗粒度、把交通事故案件特有的鉴定材料在委托前后核对清楚。这三项都可以在签约前逐项完成,不需要等到开庭或鉴定时才处理。

委托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注意事项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用书面文件把委托关系固定下来、把授权范围写到可核对的颗粒度、把交通事故案件特有的鉴定材料在委托前后核对清楚。这三项都可以在签约前逐项完成,不需要等到开庭或鉴定时才处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准备委托材料时用于核对本文列出的书面要素;律师执业信息、具体收费标准和承接安排属于需要另行向律所核实的事项,本文不代为确认。

一、先看委托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委托关系的第一份书面文件是委托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这条规则给出两个核对点。一是签署形式上,签名、盖章、按指印三种方式都可以,合同上应当能看到双方的签署痕迹和日期;二是签署与履行的先后关系上,如果一方在签署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同样可以成立。落到实际操作中,建议把付款时间、合同签署时间、律师开始工作的时间对应起来看:付款对象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合同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署日期一致、收款方名称是否与合同上的律所名称一致,这三点属于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直接比对的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委托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合同里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就按约定判断。签署前值得把合同中关于生效、解除、退费的条款单独读一遍,确认这些条款与口头沟通的内容一致。该条第二款、第三款涉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情形,委托合同通常不涉及,但若合同文本中出现类似表述,可以要求说明其具体所指。

二、授权委托书:四项要素要写到能对应具体事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条把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拆成四项: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另加被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项之中,权限最容易写得笼统。实践中常见“全权代理”一类概括表述,但从核对角度,建议把权限按事项逐项写明,例如立案、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签收文书、进行和解沟通分别处于什么权限范围内,哪些事项需要另行确认。权限写法不涉及法定格式要求,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的内容,写细的目的是让后续每一次代理行为都能在授权文本中找到对应依据。

期限一项同样需要落到具体。可以写明授权起止时间,或写明至某一程序阶段终结为止。代理事项则应与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合同写“一审阶段”、授权书写“全程代理”这类两份文件对不上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一般可以通过代理人办理,但某一具体事项是否属于“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范围,需要结合该事项的法律性质判断;涉及身份关系或需要本人到场的事项,建议单独向律所确认,不要因为签了概括授权就默认所有环节都可代办。

三、鉴定环节:材料能不能被受理,先看这几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情、伤残等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影响赔偿项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委托设了明确的入口条件。该通则第十五条列举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七种情形,包括“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其中两项对当事人最直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机构不得受理;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机构也不得受理。因此向鉴定机构递交材料前,建议先自行核对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事故认定材料之间的时间、姓名、伤情描述是否一致,并确认只向一家机构提出同一鉴定事项的委托。

第十六条规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名称、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这两条提示:收到受理通知时,应同时拿到载明上述内容的委托书;收到不予受理答复时,应取得书面理由并确认材料已经退回。

第十八条要求机构受理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明确“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给出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适用顺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经委托人同意,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应当由不少于2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并应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在提取记录上签名。这些条款可以作为核对鉴定过程是否规范的参照。

此外,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补充鉴定的三种情形,并明确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三十一条列举了办案机关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因特殊原因委托原机构的,应当指定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且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机构资质条件不低于原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人中至少1名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了解这些区分的意义在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适用的前提、委托主体和机构选择不同,遇到需要再次鉴定时,先确认属于哪一种情形,再决定材料准备方向。

四、材料核对清单

下表列出的项目属于可以自行整理、用于与律所沟通前核对的内容,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法定清单。

核对对象 核对内容 用途
委托合同 双方名称、签章、落款日期、生效与解除条款、服务范围 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确认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点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被代理人签章 对应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确认每一项代理行为有授权依据
付款凭证 收款方名称、金额、时间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比对合同主体与付款对象,避免主体错位
鉴定委托书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材料提供与退还、时限与费用收取方式 对应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鉴定材料 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中的姓名、日期、伤情描述是否一致 对应第十五条关于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的受理条件
鉴定过程记录 鉴定人资格、现场提取材料的在场人员与签名 对应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五、费用与委托范围:三类费用分开写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费用至少可以分成三类: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用、鉴定等第三方费用。这三类的收取主体和依据不同,建议在委托合同或书面约定中分列,避免合并成一句“费用另计”。鉴定费用方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要求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因此鉴定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应以鉴定机构出具的委托书为准。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与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的收费数额,需以与律所协商后形成的书面约定为准,本文不给出具体金额或比例。对于鉴定环节的陪同、材料整理、出庭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并在合同中写明,写清之后,后续出现范围争议时有据可查。

六、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律师的执业资质、执业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办公地址与承接安排,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涉及,建议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开信息核对律师执业信息,并在签约前向律所当面确认承办人员与联系方式。案件涉及人身损害的紧急救治,应优先通过医疗机构和公安交管等公共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替代这些渠道。

本文引用的规范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

准备在北京委托交通事故律师时,可以先按上述清单把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草稿、付款凭证和鉴定材料整理成待核对的一组文件,再与律所逐项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本文列出的书面要素和材料核对事项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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