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业务咨询中,区分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先看协议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再看协议要解决的是夫妻财产归属约定,还是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处理。婚内财产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咨询重点落在婚前与婚后财产范围、书面约定是否明确、对双方的约束力,以及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对外债务中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离婚协议的咨询重点是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如何进入诉讼,以及子女、债务和过错等事项需要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协议文本、财产清单和拟议咨询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具体承办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一、先按程序阶段和协议目的分组
两类协议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咨询时容易混在一起,原因往往是只看了协议名称,没有看签署时点和条款要解决的问题。建议按以下三项分组:
第一,看签署时点。婚内财产协议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形成于离婚协商或离婚处理阶段。签署时点不同,需要核对的身份材料、财产取得时间和债务形成时间也不同。
第二,看协议目的。婚内财产协议指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安排,可以涉及婚前财产,也可以涉及婚内所得财产;离婚协议指向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第三,看核对对象。婚内财产协议重点核对协议原件、财产取得时间、权属凭证、贷款负担和债务相对人是否知道约定;离婚协议重点核对共同财产清单、分割方案、离婚协商背景,以及协议不成时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资料能够直接核对的是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协议处理这一层;离婚登记程序、子女抚养的具体规则等,需另行核对。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咨询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婚内财产协议咨询可以围绕四组问题展开。
其一,财产范围。协议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咨询时建议逐项列明财产名称、取得时间、登记权利人、出资情况、贷款余额和实际使用情况,避免只写“房产归某方”“存款归某方”而无法对应具体财产。
其二,约定类型。法条列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种安排。咨询时要核对文本究竟采用哪一种,是否把不同财产分别安排,是否存在部分财产约定、部分财产未约定的情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条明确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文本的明确性直接影响后续理解。
其三,形式与签署。法条要求“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咨询时核对是否有双方签署的书面文本、签署时间、签署页是否完整、是否有附件财产清单。仅有口头安排时,需要进一步核对是否存在其他书面材料,不宜直接按书面协议处理。
其四,对外债务。法条对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的对外债务设置了条件: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咨询时要核对债务合同、债权人信息,以及相对人知道约定的证据材料。不能把“签了婚内财产协议”直接等同于可以对抗所有债权人;对外效力要回到具体债务和相对人是否知道约定这一条件。
三、离婚协议的咨询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离婚协议的咨询重点因此落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三个环节。
第一,核对离婚背景和协议时点。离婚协议形成于离婚处理阶段,咨询时建议说明协议是协商草案还是已签署文本、签署时间、对应的是登记离婚协商还是诉讼中的协商。不同程序阶段的文本用途不同,材料整理也应分开。
第二,核对共同财产清单和分割方案。建议按房产、车辆、存款、理财、股权、经营收益、债权债务等项目逐项列明,並与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车辆登记、银行流水、贷款合同等凭证对应。协议中的分割方案要能落到具体财产和具体履行方式上。
第三,核对协议不成时的诉讼路径。法条规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保护。咨询时可以据此整理共同财产范围、子女情况、过错事实和土地承包权益材料,为可能的诉讼请求作准备。
第四,涉及家庭暴力的咨询场景需要单独分组。在衡水等京津冀地区的咨询中,如果背景涉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就医材料、伤情材料、沟通记录等应与财产凭证分开整理。这些材料核对的是过错与安全事实,是否产生赔偿责任、能否作为请求基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相应法条另行判断,不宜在协议审查阶段直接下结论。如面临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优先拨打110报警或联系当地妇联、法律援助机构,商业咨询不替代紧急求助。
四、两组协议的对照
| 比较项 | 婚内财产协议 | 离婚协议 |
|---|---|---|
| 形成时点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离婚时 |
| 协议目的 | 约定婚前、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作协议处理 |
| 直接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 核心核对 | 书面文本、财产项目、权属凭证、债务相对人是否知道约定 | 共同财产清单、分割方案、协议不成时的诉讼请求 |
| 对外债务 | 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 | 债务承担安排对第三人的效力另行核对 |
| 处理路径 | 按约定履行;发生争议时结合文本和事实核对 |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 |
五、咨询中容易混淆的材料
一是协议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名称写“婚内财产协议”,内容却约定离婚时才分割财产;或者名称写“离婚协议”,实际仍在安排婚内财产归属。建议以签署时点、协议目的、履行条件三项比对,不以名称为唯一判断依据。
二是财产清单过于笼统。建议按同一财产项目比对取得时间、登记权利人、出资来源、贷款余额和当前价值,避免不同协议对同一财产写出互相矛盾的范围。
三是债务材料缺失。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时,要保留相对人知道约定的证据;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安排对第三人的效力,需结合债务合同和相对人情况另行核对。
四是家暴材料与财产材料混放。报警、就医、伤情和沟通记录用于核对过错与安全事实,财产凭证用于核对财产范围,两类材料建议分开编号、分别说明用途。
六、咨询范围与费用边界
资料显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就某一协议审查或起草而言,是否纳入咨询范围、按何种方式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咨询前说明协议类型、文本页数、财产项目数量、是否涉及债务和诉讼阶段,有助于律所说明工作范围。
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需要分开。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服务收费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不宜用其他案件的费用替代本案判断。
本文涉及的材料核对,重点在协议签署时点、财产取得与权属凭证、债务相对人知情材料,以及离婚协商中的共同财产清单和分割方案。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就医和伤情材料与财产凭证分开整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材料的咨询准备和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确认;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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