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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需要请律师吗:签证单与结算表不一致核验哪些工程量

在河北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聘请律师属于当事人的选择事项,协商、诉讼或仲裁程序并不以委托律师为启动条件;是否委托,更多取决于争议金额、签证与结算资料的复杂程度,以及你希望律师承担的工作范围。签证单与结算表不一致时,核验宜围绕同一工程部位、同一施工期间逐项展开,比对签认主体、形成时间、原件来源、工程量计算口径和计价依据,…

在河北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聘请律师属于当事人的选择事项,协商、诉讼或仲裁程序并不以委托律师为启动条件;是否委托,更多取决于争议金额、签证与结算资料的复杂程度,以及你希望律师承担的工作范围。签证单与结算表不一致时,核验宜围绕同一工程部位、同一施工期间逐项展开,比对签认主体、形成时间、原件来源、工程量计算口径和计价依据,而不只是比较两份文件的总额。

一、请律师是选择事项,先分清服务范围与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自行参加诉讼;委托律师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可以在委托前把“核对签证单与结算表差异”“整理工程量对照材料”“代理某一程序”分别列为拟议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费用上需要区分两类:律师服务费按委托约定处理;诉讼费则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具体案件受理费如何分档计算,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

二、签证单与结算表不一致,按同一维度逐项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核验起点是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工程量确认、签证办理、结算编制与审核的约定。

建议按下列维度建立对照表,每一项都指向同一争议工程量:

核验维度 可以核对的材料 用途
事项归集 合同、签证单、结算表 按工程部位、施工期间、计量单位分组,确认两份文件是否在说同一项工程量
签认主体 签证单上的发包人代表、监理签字及盖章 核对签认人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确认主体一致,是否存在授权不明
形成时间与原件 签证单原件、编号、日期,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往来函件 核对签证是否在施工期间形成,与结算表所列时间能否对应
隐蔽工程 隐蔽验收记录、影像资料、检查通知 核对隐蔽部分的工程量是否有施工过程中的检查记录支撑
结算编制依据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计量记录 核对结算表中的工程量取自哪份图纸或记录,与签证单差异出在哪一环节
验收与付款 竣工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对账单 核对已验收范围、已付款项,避免同一工程量重复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据此,验收范围与结算范围是否对应,是核验时可以直接对照的事实。合同效力、签证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则需结合合同约定、验收情况和具体签认事实判断;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同样需要以验收和约定内容为基础逐项核对。

三、把差异整理成可核对的材料

可以先做一张“争议工程量差异表”:左侧列签证单记载的部位、数量、单价、金额和签认情况,右侧列结算表对应内容,中间标注差异数额及各自依据的图纸、记录或函件。每份材料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形成时间、保存位置。这样整理后,无论自行协商还是与律所沟通委托范围,都能把问题集中在具体工程量上,而不是停留在总额差异。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条文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网站转载: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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