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的代写材料,核心是两类:一是申请书依法必须载明的信息,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住所;二是支撑上述内容的原始材料,如身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与解除的凭据、工资与考勤记录、催告与对方答复的记录。前者决定申请书“写什么”,后者决定每一项请求“能不能对上事实”。代写属于法律文书服务,能否承接、包含哪些环节、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申请书本身要写清的三类内容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这条规定给出了三个写作板块,也决定了代写前需要向当事人核对什么。第一板块是主体信息,劳动者一侧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一侧包括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板块是请求与事实理由,两者在同一项中并列,意味着请求事项和事实叙述需要互相呼应。第三板块是证据,除了证据本身,还要写清来源,有证人时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同一法律规定“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因此在整理材料时,需要先确认被申请人是一个还是多个。被申请人通常为用人单位,若涉及多个主体,副本份数随之增加。这一点属于递交形式要求,代写阶段可以提前问清,避免定稿后反复补印。
二、代写前建议整理的当事人材料
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并未逐项列明当事人必须提交哪些原始材料。以下按用途分组,属于整理建议,供核对信息时使用,不作为法定提交清单。
身份与主体材料。劳动者身份证件用于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可以从营业执照信息、劳动合同盖章页、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中比对。实践中容易出现合同盖章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建议把这几处主体名称并列记录下来,再判断被申请人如何列明。
劳动关系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入职登记、工牌工服、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等。这类材料的作用是核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起止时间、岗位与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关系到管辖,后文另述。
请求事项对应的专项材料。请求支付工资的,建议整理工资标准、应发与实发金额、拖欠月份、发放记录;请求加班费的,建议整理考勤、排班、加班审批或工作群通知;请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建议整理解除或终止的时间、方式、通知文本、工作年限与离职前月工资;涉及工伤医疗费的,建议整理医疗票据和认定材料。每一项请求都对应一组材料,分组整理比混在一起更便于核对金额与期间。
时效相关材料。资料显示,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这条规定,需要核对的时间点包括:权利被侵害之日的具体所指、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及终止日期、是否存在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的记录、对方是否曾同意履行。相应的催告函、微信或邮件往来、投诉受理记录、还款或补发承诺,都可以作为核对中断事由的材料。拖欠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例外与限制需要一并看清,不能只记住前半句。
管辖材料。资料显示,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需要核对的不是“天津”这一城市名称本身,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工作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别指向何处,以及是否存在双方分别申请的情形。办公地点、外派安排、居家办公的实际情况,都会影响这一项的判断。
三、请求事项的写法与核对
请求事项建议分项列明,每项写清主体、期间、数额和计算方式。例如工资类请求,可写为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工资若干元,并附计算过程;经济补偿类请求,可写为按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工作年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干元计算。数额来自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代写环节做的是核对与表达,不对金额作无依据的估算。
分项的意义在于对应。每一项请求都应当能在事实理由中找到对应段落,也能在证据目录中找到对应材料。三者脱节是申请书常见的薄弱点:请求写了加班费,事实部分没有加班时间与审批情况,证据目录里只有工资流水。整理时可以按“请求—事实—证据”三列逐一对照,缺哪一列就补哪一列。
四、事实理由的写法与举证责任
事实理由建议按时间顺序叙述:入职时间与方式、岗位与工作地点、工资标准与发放方式、争议发生的经过、协商或催告情况、解除或终止的时间与方式。叙述中使用具体日期和具体金额,避免只写结论性表述。
资料显示,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劳动者一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台账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影响材料整理的重心:自己持有的材料要整理齐全,由单位掌握的材料可以在申请书中指明并要求提供,同时在事实部分写明该材料由对方掌握。
五、费用与委托范围的边界
代写涉及的是律师服务费,与仲裁程序中的其他费用不是同一类项目。是否将材料梳理、申请书起草、证据目录编制、后续递交指导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的收费口径,也未提供统一价格或优惠安排,因此不列具体金额,建议在委托前把工作范围、交付形式、修改次数和费用构成写清楚。
六、递交前的核对顺序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确认被申请人主体与副本份数,再确认管辖地,再确认时效起算与终止日期,最后逐项核对请求、事实、证据的对应关系。这个顺序的作用是先把主体和程序前提定下来,再打磨内容,减少定稿后的结构性返工。核对中遇到主体名称不一致、劳动关系终止日期有争议、某项请求缺少原始凭据的,建议先记录待核实事项,再决定该项请求是否保留以及如何表述。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通常集中在三处:用人单位主体信息与合同盖章、工资发放主体是否一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切日期及相关通知;催告、投诉、对方承诺等可能涉及时效中断的记录是否留存原件。这些事项的实际情况不同,申请书的表述与请求范围也会不同。就上述材料的整理与委托范围,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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