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次计费时,协议修改次数不宜只写一个“修改三次”之类的数字,而应把“一次修改”的计量对象、单次修改的范围、次数用尽后的处理方式以及修改记录的确认方法写入书面收费条款。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具体计次规则和单价需要与拟委托律所协商确定,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每改一次收多少”标准。
一、先把“一次修改”写清楚
建议在收费条款或附件中明确以下对象,避免双方对次数产生不同理解:
- 修改对象:写明所修改协议的名称和版本,例如“对某年某月某日形成的离婚协议草案”或“对婚内财产协议第二稿”。同一名称下存在多个版本的,建议以律所交付或双方确认的版本为准。
- 计次单位:约定“一次”是指对已交付文本提出一轮书面修改意见并形成一份修改稿,还是按单份文件、单次提交分别计算。同一轮中通过微信、邮件多次补充的意见是否合并计为一次,可以协商写明。
- 单次范围:区分文字表述调整、条款结构重写、新增财产或债务安排等不同工作量。重新起草是否另计一次、超出原委托事项的补充是否另计,建议在签约时说明。
- 有效期间:基础次数是否有使用期限,委托终止时未使用次数如何处理,已发生次数如何结算,可以一并写入。
这些内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修改次数与单次工作量如何对应,应由双方在书面约定中明确。
二、次数、超次与费用边界分开写
建议将收费条款拆成三部分:基础服务费对应的修改次数、超出次数后的计费方式、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其他费用。
超出次数的处理可以写成“超出部分按双方确认的单价另行计费”或“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确认”,但不宜只写“另行协商”而不留确认方式。每次修改完成后,可以通过邮件、微信或书面确认单记录修改轮次、修改稿版本和对应事项,便于双方核对。这里建议的记录方式用于帮助理解已发生的服务次数,并不构成法定必经程序。
费用边界也需要区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协议修改本身通常属于律师服务范围,但是否纳入某一委托事项、如何计次和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
三、签约前核对什么
咨询时可以重点核对: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是否写明计次单位、基础次数、超次单价或确认方式;修改对象是否与拟修改的协议版本一致;已发生的修改是否有对应的修改稿、沟通记录和付款凭证;收费清单是否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对“保定婚姻律师收费标准”一类问题,各地、各律所的具体报价并不相同,不宜用一个数字概括;应以拟委托律所出具的书面收费条款为准。
依据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一项、第八项,官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