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征收决定书这份文书,具体看它的落款机关、加盖公章、文号与作出日期;确认“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谁之后,再据此校正行政起诉状的被告栏。理由在于,起诉状被告栏只是当事人对被告的表述,被诉行为及其作出机关才是确定被告的事实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份文书不一致时,以能够证明被诉行为作出主体的文书为准,起诉状随之补正。
一、核对顺序:先固定被诉行为,再校正当事人表述
征收决定书是征收行为的载体,落款机关通常直接指向作出机关。先核对它,可以同时确定三件事:被诉的是哪一个行政行为、该行为由谁作出、起诉期限从何时起算。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状上的被告写法不改变这一起算点,因此把征收决定书的作出日期与送达、公告情况一并核对,比单纯比对两份文书上的机关名称更有实际意义。
二、两份文书各自核对什么
| 核对对象 | 核对内容 | 用途 |
|---|---|---|
| 征收决定书 | 落款机关全称与公章是否同一;文号、作出日期;是否载明作出机关;送达或公告的时间与方式 | 确定被告、确定被诉行为、判断起诉期限起算 |
| 行政起诉状 | 被告栏名称是否与征收决定书落款机关全称一致(含层级与部门全称);诉讼请求指向哪一个行政行为;按被告人数提交的副本份数 | 满足“有明确的被告”,避免因表述错误被要求补正 |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四十九条则把“有明确的被告”列为起诉条件之一。核对时应当注意:名称一致只是形式,关键在于起诉状所列被告是否就是征收决定书上记载的作出机关。
三、不一致时的处理
其一,属于表述错误的,走补正渠道。 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据此,被告名称与落款机关不一致,可以先向立案窗口说明被诉行为与作出机关,按一次性告知的内容补正,不必自行另起一份起诉状反复提交。
其二,落款与盖章不一致,或涉及委托、职权变更的,需进一步核实主体。 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征收决定书上出现临时机构、指挥部或下属单位落款的,应结合委托关系与职权依据判断,不能仅凭印章名称确定被告。
其三,经过复议的,按复议结果确定。 同一法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此时除征收决定书外,还需核对复议决定书或复议申请材料。
征收决定具体由哪一级机关作出、文书应载明哪些事项,属于征收法律法规的内容,本次资料未涵盖,需结合相应规定与文书原件另行核对。整理材料时,可以按“征收决定书原件—送达或公告凭证—起诉状”的顺序对照同一事项的机关名称与日期;拟委托律师处理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被告主体核对、起诉状补正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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