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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多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不清,伤者索赔需要收集哪些现场证据?

多车追尾后责任划分不清,伤者索赔时现场证据的收集可以沿两条线同时推进:一条是把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在事实无法查清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当作核对框架,看它载明了哪些事实、采信了哪些证据、认定了哪些过错;另一条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在收到认定书后查阅、复制、摘录交警处理事故中固定的证据材料,再与自己手里的行车记录仪、现场照片、证人信息相互印证。两条线合起来,才能判断“划分不清”究竟是认定书还没作出、最终只出了事故证明,还是涉事车辆驶离后尚未侦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清单和核对方式作进一步沟通。

一、先分清“划分不清”属于哪种程序状态

多车追尾的责任划分,法律上的基本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多车连环追尾通常落在第二项,即按每辆车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分别认定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伤者感到“划分不清”,往往对应以下三种状态,收集证据的侧重点并不相同。

第一种是认定书尚未作出。按照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多车追尾常涉及车速、制动性能、碰撞形态等鉴定,这段等待属于流程之内。此时证据收集的重点是保全那些可能灭失的现场信息,例如行车记录仪存储卡被循环覆盖、路面痕迹被清理、临时目击者离开现场。

第二种是最终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不含责任认定,伤者索赔时的举证重心会转移到成因证据上,现场材料的完整程度直接影响后续协商和诉讼中的事实还原。

第三种是涉事车辆驶离、案件尚未侦破。第六十六条为受害方留出了通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案件侦破后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这一状态下,车辆特征、驶离方向、时间点等线索的价值明显上升。

二、把认定书应当载明的五项内容当作证据清单

第六十四条列明了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这五项恰好可以作为伤者整理现场材料的框架: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逐项对应到现场,第一项可以核对:各车号牌、车型、车身颜色、保险标志,驾驶人姓名及证件信息,事发路段的名称与公里桩、车道数量、路面有无积水结冰、天气与能见度、有无施工围挡。多车追尾中,每辆车所处的车道和前后顺序,是判断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作用大小的基础事实,拍摄时可从后方、侧方、前方各取一组,把车道线和路牌一并纳入画面。

第二项对应碰撞先后、各车最终停位、刹车痕迹的起止点、散落物分布。第三项尤其值得留意,它反映交警采信了哪些证据、如何分析成因,伤者据此可以判断自己掌握的材料是否已被纳入。

按这五项整理还有一个实际好处:事故证明同样要求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与前几项高度重合。同一份清单既能对照认定书,也能对照事故证明,不必因文书类型不同而重新来过。

三、伤者可以自己先固定的现场材料

拍照和录像时保留时间水印,尽量让画面同时包含路牌或公里桩,便于固定位置。刹车痕、碎片、油渍先拍全貌再拍近景。行车记录仪导出原始文件,不剪辑、不覆盖;多车追尾中,后车的记录仪往往能拍到前车连续变道或急刹的过程,这类画面在成因争议中的作用比较直接。

证人方面,同车乘客、后方驾驶人、附近商户都可以记录姓名、电话以及当时所在车道和行驶方向。需要说明的是,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都设有例外: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证人信息的收集以本人愿意提供为前提,不宜强求。

报警时间与接处警编号、对方车辆的承保公司名称,可以从报警记录和保险标志中核对。伤者的首诊时间、就诊医院和伤情记载属于另一类材料,与现场证据分属不同类别,其具体项目和证明用途需结合索赔项目另行核对,本文不展开。

四、两个可以主动参与的环节

其一是查阅、复制、摘录。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伤者可以主动提出,复制件加盖专用章后,在后续协商中更便于核对来源。

其二是证据公开环节。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多车追尾致多人受伤、各方对成因争议较大的,可以留意是否收到召集通知。到场时逐项核对证据的来源和形成时间,对缺失部分当场提出,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五、向律师咨询前的材料整理

建议按“一事一组”归集:同一辆车的行驶证、驾驶证、保险信息放一组;同一时间段的照片、视频、记录仪文件放一组,并标注拍摄时间与机位;证人信息单独一组,注明其当时所在车道和方向。核对时看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来源能否相互对应,例如照片显示的车牌与认定书记载的车辆是否一致,记录仪时间与报警时间是否衔接。这类整理属于编辑性建议,目的是让现有事实更清楚,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与律师沟通时,可以携带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已复制的证据材料、自己留存的原始文件以及就医时间线。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书面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按实际发生和书面约定核对,不宜混同。

多车追尾的责任划分涉及每辆车的行为与过错程度,事实基础越完整,认定和索赔的讨论越有依据。哪些现场材料已经固定、哪些还需向办案单位查阅复制、哪些事实存在争议,都可以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核对与准备。

本文引用的规范文本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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