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维权的核心,是先分清“谁可以主张什么”:因污染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主体,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向污染者主张侵权责任;而生态环境本身的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失赔偿,依据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出,个人不宜把这两条中的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直接当作自己的索赔项目。证据准备也应围绕这两条线分别展开:一条指向污染物、排放行为、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线索,另一条指向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与修复费用。在北京准备咨询时,建议先梳理受损主体、污染源线索、损害发生的时间线和已有凭证,再与律师核对主张路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就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沟通。
一、先分清两类主张:个人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是个人或单位因污染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主张赔偿的基础。条文使用的是“他人损害”,指向的是具体主体所受的损害,而不是环境公共利益本身。
与之衔接的是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概括而言,该条把“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负担分配给行为人。对受害人一方,这并不意味着无需准备任何材料;损害事实、污染源线索、损害与排放之间的时间与空间关联,仍需要以材料呈现,才能让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发挥作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则属于另一条线。前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逾期未修复的,上述机关或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后一条规定,上述机关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的五类损失和费用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五项的主体是机关或组织,个人索赔时不宜直接照搬。
二、污染证据围绕四组事实组织
结合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确定多个侵权人责任大小时所列的因素,污染证据可以按以下四组整理,每组都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
第一组是污染物与排放行为。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线索,排放的时间、地点、持续状态、排放口位置、生产或施工设施运行情况。这类材料既能指向污染源,也与多个污染者之间责任大小的判断因素相对应。
第二组是损害结果。人身损害可整理就医记录、诊断材料、费用票据;财产损害可整理农作物、养殖物、房屋、设备、经营场所等受损前后的状态记录、照片视频、购买或养殖凭证、经营台账。损害描述宜具体到时间、地点、数量和价值。
第三组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线索。例如距离、风向、水流方向、排放时段与损害出现时间的吻合程度,周边同类受损情况的记录,监测数据或检测报告。关联线索不必等同于最终结论,但可以帮助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鉴定。
第四组是费用凭证。为每笔支出标注项目、发生日期、支付主体、原始凭证和对应事件,避免不同事项的票据混在一起。检测、鉴定评估等费用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应分开记录。
三、赔偿主张需要区分的几种情形
多个污染者。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该条解决的是责任大小如何确定,并未规定某一污染者可以因他人存在而免责。梳理多个污染源时,可以分别记录各来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时段及其与损害结果的对应关系。
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该条需同时具备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三项条件;条文表述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次资料未给出具体计算标准,数额如何确定需结合个案进一步核对。
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给出的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的选择,并未把第三人过错设为向侵权人索赔的前置障碍。
生态环境损害。 如损害涉及河流、土壤、林地、湿地等生态环境本身,修复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所列五类损失费用的主张主体是國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个人可以就自身人身、财产损害另行主张,两类主张的主体和项目需要分开表述。
四、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以下整理方法属于便于沟通的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任何一方的义务要求。
| 材料组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可以帮助说明的问题 |
|---|---|---|
| 主体与关系 | 受损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与污染源是否存在相邻、租赁、劳动等关系 | 谁有权主张、向谁主张 |
| 污染源 | 排放口位置、生产或施工活动、污染物种类与排放时段的记录 | 污染行为的指向 |
| 损害 | 损害出现的时间、范围、数量、价值及前后对比 | 损害事实与程度 |
| 关联线索 | 距离、风向、水流、时间吻合、周边同类情况 | 行为与损害的联系 |
| 费用 | 检测、鉴定、修复、就医、财产损失等票据原件 | 损失金额的构成 |
| 沟通记录 |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与排放方沟通的记录 | 损害持续状态与处理经过 |
污染正在持续或危及人身安全时,可以先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或报警,并保留反映时间、处理结果的记录,再就赔偿主张进行咨询。
五、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核对
咨询时可以分别确认两类费用。第一类是律师服务费,包括服务范围、工作内容、计费方式和支付安排,建议以书面约定明确;具体是否将调查取证、鉴定申请协助、谈判或诉讼代理纳入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确定。第二类是检测、鉴定评估、修复等第三方费用,由相应机构按其标准收取,金额和收取方式需向具体机构核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不宜以某一数字作为通用预期。
同时可以核对:已有检测报告由谁委托、采样时间与位置、报告结论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补充检测或鉴定;费用凭证是否保留原件。这些信息会影响后续主张的项目和金额,也影响与律师沟通时的材料组织方式。
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就北京地区的环境污染侵权咨询而言,尚需核对的内容包括:污染源主体是否明确、损害与排放之间是否具备可呈现的时间空间关联、受损内容是人身财产损害还是同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各项费用凭证是否与原事件一一对应。上述事项的答案不同,主张路径、材料重点和是否需要鉴定都会有所区别。就可主张的项目、举证准备和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结合手头材料进一步确认。
条文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