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签字人与实际委托人不一致时,建议先核授权委托书本身:看“被代理人”一栏的签名或盖章是不是实际委托人本人,再核对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是否写全;随后再核委托合同的签约主体与授权书是否对应。这是材料整理上的核验顺序,不是法律规定的先后程序,也不直接等于对委托效力的判断。
先核授权委托书的签名主体和记载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该条的实际适用范围,书面授权委托书要核对的是四项记载加一项签名:代理人是谁、代理什么事、权限范围、期限,以及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签字人与实际委托人不一致时,先看授权书上的被代理人是谁、签名或盖章是否指向实际委托人;再看签字人以什么身份出现。签字人若不是实际委托人,就需要进一步核实其与实际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签署授权书时是否有相应授权来源。这些属于待核实事项,不宜先按“委托已成立”或“委托无效”下结论。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该条说明代理是可能的,但具体到本案授权书签字问题,仍要回到第一百六十五条的书面记载和签名要求逐项核对。
再核委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授权书之外,还要看委托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同条第三款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委托合同要核对的是合同当事人是否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以及是否存在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授权委托书则要核对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及代理权限记载。两者核对对象不同:前者看合同当事人和成立事实,后者看授权记载和签名主体。签字人与实际委托人不一致时,建议把两份文件放在同一张核对表里,逐项比对姓名、签章、日期、代理事项和权限,避免只改其中一份。
建议的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先看什么 | 能核对什么 |
|---|---|---|
| 授权委托书 | 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 书面授权记载是否完整,签名主体是否指向实际委托人 |
| 委托合同 | 合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签约日期 | 合同当事人是谁,是否具备书面合同的成立外观 |
| 签字人身份及关系说明 | 签字人与实际委托人的关系、签署时的授权来源 | 签字人以何种身份签署,是否需要补充说明 |
| 往来记录 | 委托事项沟通、材料交付、费用支付对象 | 实际委托人与合同、授权书之间是否相互对应 |
上述清单是整理建议,用于把“谁委托、谁签字、谁授权、授权到什么范围”分开核对,不是要求必须提交全部材料,也不构成委托成立或生效的法定条件。
如果核对后发现授权书签名人并非实际委托人,建议先向实际委托人确认授权书是否由其本人签署或盖章;如非本人签署,再核实签字人的授权来源,并考虑由实际委托人补充签署或重新出具授权文件。是否补充、如何补充,可与拟委托的律所沟通确认。涉及具体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授权权限如何填写,需结合委托事项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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