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人伤赔偿,列项的基本框架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先列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再列因残疾增加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三项之所以要分开列,是因为它们各自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医疗费对应治疗必要性与费用实际发生,误工费对应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残疾赔偿金对应伤残等级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标准。列项时按项目分组、按证据逐项对应,后续协商或诉讼中核对起来会清楚很多。天津交通事故理赔中的律师咨询费属于委托服务支出,与赔偿项目本身是两笔不同的钱,建议在咨询前把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费用分开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准备沟通。
一、列项先分两组,再逐项填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
按这条的表述,赔偿项目可以分成两组:
第一组是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支出与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一组的特点是“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列项时按实际支出和实际误工归集。
第二组是残疾后果对应的项目,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一组以伤残等级为基础,列项时要等鉴定意见出来后才能确定计算基数,在此之前可以先留出位置,不宜先填数字。
两组分开的好处是:第一组的争议通常集中在票据与治疗关联性,第二组的争议通常集中在伤残等级和统计标准,混在一个总额里反而不容易看清分歧在哪。
二、医疗费及治疗康复类费用:按“实际发生+治疗关联”归集
医疗费被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列项时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费用明细、病历、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为基础,逐笔核对费用与本次事故所致伤情之间的关联。本次资料未包含医疗费审核的专门条文,涉及医保已支付部分、非医保用药、既往疾病治疗费用如何扣减,需要另行核对当地裁判口径,本文不展开结论。
同一组中的其他费用,规范里有相对具体的计算口径: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依据该解释第十一条,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意味着营养费列项时,医疗机构的意见是核心材料,仅有购买营养品的票据、没有医嘱支持的,核对时容易被质疑。
护理费,依据该解释第八条,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依据该解释第九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列项时把票据按就医次数排序,比一次性汇总更容易核对。
(上述司法解释为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三、误工费: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是两条独立的线
误工费是列项时最容易“只写一个数”的项目。司法解释第七条把它的构成拆得很清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按这条,误工费列项要准备两组材料,不能互相替代:
一组是误工时间。基础是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病历记载的治疗期间;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时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日期就与误工主张直接衔接,列项时应把定残日标注清楚。
另一组是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通常需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记录以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相互印证;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留意的是,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只证明“单位说减少了多少”,银行流水反映的是“账户实际到了多少”,两者对不上时,核对顺序可以是先看流水、再看证明、最后看劳动合同与岗位是否匹配。这一顺序属于整理建议,目的是让三项材料指向同一事实,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四、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与统计标准决定基数
残疾赔偿金的列项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同解释第十二条)
按这条,残疾赔偿金列项要落实四个变量: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年龄对应的计算年限。六十周岁以上逐年递减、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属于该条明文规定的分档,列项时应当把年龄对应的年限单独写出来,不与其他档次混写。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项需要按当地统计口径核对的数据。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的具体数值,本文不填写任何具体金额;列项时可以把该项作为待填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并在材料中注明所引数据的年度和来源。
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两类可以调整的情形: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这两类情形属于“可以”调整,是否适用取决于具体证据,列项时可以把相关材料单列,供后续判断。
五、一张核对清单
| 项目 | 规范依据 | 需要证明的对象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
| 医疗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治疗必要性与费用实际发生 | 收费票据、费用明细、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 | 住院天数与当地补助标准 | 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天数记录 |
| 营养费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 | 伤残情况与医疗机构意见 | 医嘱、病历中关于营养支持的意见 |
| 护理费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 护理人数、期限、护理人员收入或护工标准 | 护理证明、护工协议与付款记录、护理人员收入材料 |
| 交通费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 | 就医或转院的实际支出 | 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对应 |
| 误工费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 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 | 休假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单位证明 |
| 残疾赔偿金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 伤残等级、年龄、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标准 | 鉴定意见书、身份材料、官方统计数据 |
| 辅助器具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配置必要性与实际支出 | 配置机构意见、发票、医嘱 |
表格的作用是把“项目—依据—证明对象—材料”四列对齐。核对时建议先看每一行的材料是否齐、再看不同行的材料之间是否互相矛盾,例如休假证明的期间与病历记载的治疗期间是否一致,护理期限与出院时间是否衔接。
六、咨询费与第三方费用:分清三笔支出
围绕天津交通事故理赔的律师咨询费,需要与另外两笔费用区分开: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项下的服务对价。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赔偿项目测算、协商谈判、诉讼代理分别纳入服务范围,以及按何种方式计费、如何支付。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的统一收费标准,也未提供任何具体报价,具体金额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不宜以口头说法作为依据。
诉讼费,由人民法院按案件受理费的相关规定收取,属于当事人向法院缴纳的费用,不在律师服务费之内。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档次,需按受理法院的通知核对。
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由鉴定机构等第三方收取。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直接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和定残日的确定,列项时建议把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与误工费主张的截止时间放在一起核对。
咨询费本身是否收取、按次还是按小时、是否在后续委托中抵扣,属于律所与委托人可以协商的内容,建议在咨询开始前以书面或可留存的方式确认,避免与赔偿项目金额混同。
结语
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分开列项,实质是把每一笔主张对应到一条规范和一个证明对象上:医疗费看票据与治疗关联,误工费看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两条线,残疾赔偿金看伤残等级、年龄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标准。材料准备阶段可以先按上表逐行归集,再把互相矛盾的日期和金额单独标出。如果病历与票据时间对不上、收入证明与银行流水不一致,或者鉴定意见与误工主张的衔接不清楚,可以带着现有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围绕列项口径、材料核对顺序和拟议委托范围做一次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