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催告书后,陈述申辩中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由行政机关记录并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记录复核应落到对具体内容的核对,收件登记本身不替代这一环节。
记录与复核的对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据此,记录应逐项对应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则是对这些内容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条文未规定固定的记录模板、复核期限或书面答复格式,这些事项不宜写成统一的法定要求。
提交与核对建议
可以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按事实、理由、证据分类列明,并保留递交凭证。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将材料归入本次催告程序材料,并就复核结果作出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及期限并非本条明文规定,宜作为程序性请求提出。
依据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适用于全国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则。官方全文见国家统计局转载页: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
具体核对行动:核对催告书是否载明陈述申辩权,并核对机关记录是否逐项覆盖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采纳情况。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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