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谈民事赔偿,可以先从“赔哪些项目、每项按什么口径算、手头证据能对上哪一项”三个问题入手,把赔偿清单和计算依据固定下来,再进入具体数额的协商。赔偿项目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范围为基础,精神损害则要看是否达到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天津是本次咨询的案件情境,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方统计数据、鉴定标准或刑事程序细则,因此具体金额、协商节点和文书安排需要结合案卷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赔偿项目清单与现有材料做一次梳理。
一、赔偿项目:按条文列全,再按案情取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这条可以把清单分成三组。第一组是治疗康复支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条文把它们限定为“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二组是收入损失,即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三组是残疾、死亡后果,造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轻伤案件通常先落在前两组,第三组以“造成残疾”“造成死亡”为适用条件。是否达到“造成残疾”,需要以鉴定意见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鉴定标准与程序,不宜仅凭伤情描述直接按残疾项目主张。
精神损害需要单独看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条把“严重精神损害”作为请求条件。协商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要围绕这一条件准备材料;具体数额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本次资料未展开该解释的具体标准,需另行核对。
二、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三个高频项目的口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误工费作了完整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这条可以拆成四个核对点: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基础;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护理费规定在第八条。条文先确定三个变量: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条文同时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规定在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协商时,交通费的项目范围、票据形式、凭据与就医记录的对应关系,是三个可以逐项核对的地方。
统计口径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意味着同一案件在不同时间处理,参照的统计年度可能不同。天津案件参照天津相应统计数据,本次资料未列具体数值,不能给出金额。
三、协商前的材料核对:把“项目—证据—金额”对齐
协商数额之前,建议先做一张表,按“赔偿项目、对应证据、初步金额及计算过程”三列填写。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金额要能相互对应;不同程序形成的文书日期不同属于正常情况,核对时看同一事实的不同记录是否指向同一件事。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什么 | 需要留意的地方 |
|---|---|---|
| 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 | 治疗项目与票据金额是否对应,是否属于治疗康复合理费用 | 票据与病历的日期、科室是否吻合;外购药、转院是否有记录 |
| 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或社保记录 | 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是否匹配 | 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基础;固定收入看实际减少,无固定收入看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
| 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护工协议 |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费标准 | 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才参照确定增加人数 |
| 交通票据 | 就医、转院次数与票据是否对应 | 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 与案件阶段有关的文书 | 确认案件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 | 本次资料未涉及刑事程序文书的具体要求,需向承办律师核对 |
这张表的作用在于,把“对方应该赔多少”的争论,转成“这一项有没有证据、证据能不能对上、金额怎么算出来”的逐项核对。缺证据的项目可以单独标出,先补材料再谈数额。
四、程序衔接与委托范围:哪些需要另行核对
刑事立案后,民事赔偿协商的实体基础仍然是实际损失与法定项目;程序上如何提出、何时提出、以何种方式固定协商结果,本次资料未覆盖,需要结合办案机关要求、案件阶段和案卷材料向承办律师核对。可以明确的是,协商中把每一项金额落到条文和证据上,比只谈一个总数更容易复核;对于附条件的项目,例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先确认条件是否具备,再讨论数额。
委托范围与费用方面,律师服务如何计费、包含哪些工作,例如材料梳理、计算表制作、参与协商、文书准备,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的收取主体和标准,本次资料未提供,需按相应机构通知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作具体报价。
五、咨询前可以自己先做的三件事
第一,按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把项目列全,标注哪些已经发生、哪些可能发生。第二,给每个项目配上证据,缺证据的项目单独列出。第三,把医疗费、误工费先算出初步数字,写明计算过程和依据,便于核对时快速定位分歧。
赔偿项目是否列全、误工与护理的期间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条件、刑事程序中的具体安排如何衔接,都需要结合案卷材料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携带现有票据、病历、收入证明及与案件阶段有关的文书,就赔偿清单、材料补充与委托范围做进一步沟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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